研究问题
涉及小区共有空间的改造,如何区分业主共同决定、个别业主的合理使用、物业协助、专业安全核查和相邻权益救济,避免把一种同意作为另一种程序的替代?
核心观点
- 先核对空间权利和用途变化,使用共有部位并不自动属于共同决定事项。
- 需要共同决定时,应分别核对相关权利人、参与表决和同意比例。
- 物业出具安装证明只是协助环节,后续技术安全仍须依据现场条件核查。
- 合法表决与开工手续不能抹去相邻权益,实际影响和适当救济需要另行审查。
一句“需要同意”,可能指向四个不同问题
小区加装电梯,需要查共同改造的决定是否合法;固定车位装自用充电桩,有时争的是物业应否先提供一份证明。两件事都涉及共有空间,却不能套用同一种投票办法。业主表决、物业协助、专业安全核查与相邻权益保护,各自解决不同问题,一张同意书无法全部替代。
本研究以最高法公布的两起真实案件为对照,结合现行《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及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分析截至2026年11月5日的规则。重点在于辨认谁决定哪件事,以及某个环节没有完成时,应当向谁提出什么请求。
先看改造动了谁的权利,再决定是否表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把专有部分的权利与共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放在同一体系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四条又承认,为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适当无偿利用对应外墙等共有部位,违反规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
这意味着,使用共有部位并不自动等于处分共有财产。自用充电设施布线经过通道,和圈出一块公共场地经营收费充电,可能涉及不同程度的权利变动。分析时要把车位权利基础、线路走向、设备位置、服务对象及经营安排具体列出。
聂某案中,业主享有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为自用车辆申请安装。最高法入库案例解读认为,仅在个人使用车位安装,没有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时,不属于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共同决定事项。因此,物业不能将全体业主同意作为出证明的笼统前提。该结论不等于确认人防车位所有权,也不支持未经授权占用公共停车区域。
若拟建的是集中运营站点,或者施工实质改变共有场地用途,就要重新审查共同决定及其他管理要求。项目名称同样叫“充电桩”,并不能抹去规模、占用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区别。
需要共同决定时,参与和同意是两道门槛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共同决定事项须有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对于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其经营等事项,还须经参与表决面积和人数均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他列明事项适用参与表决面积、人数均过半数同意的要求。
核票时应先确定事项性质和相关权利人范围,再核参与基数,最后算同意比例。只说“超过一半邻居支持”,既未说明按人数还是面积,也没有说明哪些业主属于计算范围。这个范围不能仅凭“在同一单元”或“都在一个小区”作当然判断,应结合产权、共有关系和所在地具体规则核对。
徐某等人加装电梯案中,本单元业主实际一致签字,材料公示后取得开工备案,法院确认表决和程序合法。这是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不能改写成全国加装电梯都必须每户一致同意,亦不能据此认定只要本单元签字就涵盖一切共有土地与相邻权益。
现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支持老旧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加强协商、依法配合。该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支持改造的方向明确,具体程序仍须依法履行。本研究将其作为现行规范,未推定原案未公开的施工日期或当时适用情况。
物业协助与技术安全,应当接续进行
聂某案物业提出老车库配电容量不足、人防安全等问题。法院调查得到的回复表明,现场条件、变压器容量和负荷要核查,但物业证明又是申请专用电表所需材料之一。二审因此判物业出具证明,让后续程序能够推进。
这反映了一个顺序问题:尚待勘查的技术条件,不宜一概成为拒绝协助进入勘查的理由。物业应提供已有图纸、配合现场核查;供电及相关部门再根据职责、标准与现场情况判断。2016年四部门通知也分别规定物业配合义务与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支持设施建设并未省去安全工作。
反向看,车主拿到物业证明后,也不能认为消防、用电或人防效能已经获得全面确认。若具体线路确会危及安全,需要解决的是改线、增容或方案能否实施。物业发现安装使用中的安全隐患,可以依法制止纠正,车主应配合。协助义务与安全管理在时间上相接,而非互相排斥。
聂某的申请发生于2020年,二审于2021年作出,官方裁判理由明确援引《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其他跨期事实,仍应按时间效力规则核对,不能因案例2024年登上网站便当作2024年发生的纠纷。
多数决定和开工手续,不能消除邻居的具体权益
徐某等人案的另一面是,邻楼业主担心挡光并持续阻工。法院在确认程序合法的同时,还考察方案是否已尽量降低采光、通风影响,最终判停止阻挠,又保留实际较大影响下的补偿救济。该处理展示了共同决定、工程管理和相邻权保护之间的界限。
共同决定解决共同事务如何形成意志;开工手续回答是否完成有关管理环节。两者都不能直接证明相邻房间毫无影响。《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及工程标准及通风、采光、日照,第二百九十五条涉及相邻不动产安全。异议应落到实际位置、设计参数、施工偏差和影响程度上。
因此,反对者不能仅凭担忧要求任何合法工程停下,加装方也不能以多数同意拒绝讨论具体影响。图纸、现场勘查与必要的专业意见,应围绕争议点使用。原案没有公开补偿数额、后续诉讼或日照数值,无法从中提炼统一金额或“一定不赔”的结论。
请求选得准确,程序才能继续往下走
若争的是物业拒绝协助,应写明希望出具哪项材料、提供何种图纸,保留申请及拒绝理由。若争的是共同决定程序,应核查会议、表决和公示记录;受到违法决定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据第二百八十条及司法解释依法请求撤销,并注意相应行使期限。
如果争点是方案危及安全或损害相邻权益,则要提出具体事实,选择向相应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已经判决停止阻工,不代表补偿事实也一并审结;获得一份物业证明,也不代表必须批准最终接电。
在协商阶段,把“请大家同意”改成一张清楚的事项表更有帮助:谁享有哪项权利,方案将使用什么空间,哪份资料由谁提供,什么条件需要专业判断。主张程序未完成的一方,也应指出缺少哪个环节。相互等待便能转为可以核实、补充或依法争议的具体问题。
可分别参阅邻楼采光异议与停止阻工及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的物业协助义务。
引用与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一、二,2025年5月26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全文) · 2020年修正决定及施行时间 ·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
本文研究截至 2026.11.05,阅读时请结合具体事实及此后的规则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