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触礁后,船方请求货方分摊救助、减载等费用。厦门海事法院依提单选择的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逐项审查共同安全目的,支持部分费用、排除部分清污和律师支出。文章说明共同海损为何不等于事故后一切损失平均分摊,并提示2026年海商法的新旧衔接。
船舶触礁以后,会同时发生救助、清污、减载、港口和法律服务等费用。它们都与事故相关,却不当然都由船货双方共同承担。某海运公司与某货主公司的案件,通过逐项区分费用目的,说明共同海损的边界。
提单已经选择了具体理算规则
案涉提单背面约定,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伦敦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等处理。船舶2019年发生触礁,船方宣告共同海损并委托理算,后来请求货方分摊1487546元牺牲与费用。
厦门海事法院认定该理算条款有效,逐项审核后,判令支付1038013.15元分摊款及利息。两项数额分别为请求与最终支持,差额本身并不代表某种统一扣减比例,更不是船货双方平均对半承担。
事故相关性不等于共同安全目的
共同海损具有分担特定海上风险的功能,但能否计入,需要依据适用规则审查费用的性质、目的和必要性。费用与事故在时间上相接,并不自动满足共同海损要求。
本案认为,触礁后为使船舶进港而必要的减载、航行计划咨询和额外港口费用等,系出于船货共同安全考虑,可以计入。船方未能证明有关清污措施的直接目的在于船货共同安全,相关费用未计入;律师费则因缺乏相应目的的证明,未被计入共同海损。
排除共同海损,不等于费用没人负责
清污或法律支出是否有其他承担依据,是另一个问题。本案仅判断能否按所选规则进入这份共同海损分摊,不能据此认定所有清污费用都应由货方承担,或者任何清污费用永远都不能进入共同海损。
本文理解,具有救助财产和防止污染双重目的的行动,尤其需要细分作业内容。若只出示一张统称救助费的总发票,无法解释各项工作为何发生,法院很难完成目的和金额审查。
理算报告仍需要接受证据审查
委托专业机构理算有助于整理复杂费用,但不意味着报告可以取代法院对条款效力、费用证据及规则适用的判断。提单版本、费用发生、付款、服务内容和分摊基础,都应能够被核对。
货方如提出异议,也宜说明针对哪一项支出、哪一项规则及什么证据。笼统认为货物没有实际损坏便不应承担共同海损,可能忽略制度处理的是共同危险下为安全所作牺牲与费用,而非只补偿货物损伤。
理算规则版本与适用法不能混用
本案明确选择1994年版本,不能在解释其中某项费用时,未经说明就换用其他年份规则。国际惯例的适用来源、合同约定和国内强制规范之间关系,也需要分别核查。
新修订海商法已于2026年5月1日施行,最高法另有时间效力规定。本文分析2019年事故及其历史裁判,引用原案例的条号不意味着当前法律条号和内容完全相同;新发生或履行跨越新旧法的案件,应先判断时间衔接。
官方出处
本案一审案号为(2022)闽72民初325号,事实及裁判见最高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典型案例八。现行法衔接参阅海商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判断实际费用时,应以本项目提单、约定规则和原始单据为基础,不能只根据事故类型复制另一份理算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