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按要求提交体检合格报告,入职后却因已愈烧伤、骨折被认为隐瞒健康信息而遭解聘。法院认定相关旧伤不影响正常履职,且单位没有事先告知岗位标准,判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健康信息与岗位直接关联,才可能成为合理审查对象,不能无限扩张为全部病史。
旧伤被发现之后,单位改变了评价
曾某应聘某服务公司,按要求完成入职体检并提交健康检查报告,报告各项指标没有异常。入职后,单位发现曾某手臂曾烧伤、脚趾曾骨折,以不符合安保工作要求、隐瞒相关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单位未在入职前告知有关岗位招工标准,已经愈合的伤病也不影响正常工作,相关内容不属于曾某需要主动告知的范围。法院因此支持违法解除赔偿。公开摘要没有披露赔偿数额,不宜根据工作类型推算。
判断起点是岗位需要,而非对健康的偏好
用人单位为了解劳动者是否能够安全履职,可以依法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员工也应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但“有过旧伤”与“现在不能履职”不是同一事实,不能因为信息带有医疗色彩,就认为单位当然有权获得。
本案已经具备体检合格、正常提供劳动等背景,单位却没有证明旧伤造成实际障碍。劳动合同法关于如实告知和试用期解除的规则,需要放到具体岗位与事先明确的条件中审查,不能把所有未主动交代的个人经历都变成欺诈。
录用条件不能事后无限增加
若单位主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说明条件是什么、何时明确以及哪些事实证明不符合。一个从未向求职者说明、又与履约能力缺乏联系的要求,很难仅凭“公司认为有风险”就成为解除依据。
当然,事先写入文件也不自动使条件合法。是否具有真实岗位必要性,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以及是否构成违法就业歧视,都仍需考察。反过来,若岗位涉及明确的安全要求,现实健康状况确实影响履行,分析会与本案不同,应依据有效标准和相应证明处理。
隐私保护不妨碍有依据的安全核查
本案否定的是对与履职无关的已愈旧伤进行不利评价,不是要求企业忽视当前安全风险。必要的健康核查应当限定目的和范围,尽量采用能够说明岗位适任性的材料,而非要求员工交出无边界的完整病历。
取得医疗信息后,单位也应控制知悉人员和使用场景。招聘人员获知伤病,不代表可以向全部同事传播,更不意味着可以拿这些信息评价员工的道德或诚信。医疗资料的敏感性,与单位需要履行的职业安全责任,应同时得到尊重。
争议中要核对解除时已经写明的理由
劳动者可保存招聘公告、岗位说明、体检报告、正常工作记录和解除通知,对照单位究竟以何种理由解聘。单位需要围绕具体理由说明证据,而不能在诉讼中仅用笼统的风险判断替代事实。
如果员工确实隐瞒直接影响岗位履行的重要情况,不能仅凭本案主张任何健康信息都可不答;如果旧伤已经愈合且不影响工作,也不应因身体留下痕迹被当然排除。把隐私、岗位必要性和解除依据逐一核对,才能避免“有伤即不能录用”的简单推论。
已提交体检,与履职状况共同评价
体检合格报告是重要材料,但其证明范围仍受检查项目限制,不能推成对所有安全风险的永久保证。单位若后来发现新的客观状况,应说明与岗位的具体联系,通过必要、合理方式核查。
本案的问题在于旧伤已愈、不影响正常工作,单位又没有事先明确标准。对劳动者,保留实际完成任务的记录,有助于回应抽象的不能胜任判断;对企业,建立岗位必要条件,比以外观痕迹替代能力评价更可靠。
资料来源
2026-05-29公布的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二《曾某与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文依据公开案例摘要分析;未披露的审理细节不作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