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低价广告到五份协议

19.9元的古装写真广告,把两名在校大学生吸引到影楼。拍摄、化妆、照片和相册等项目陆续升级后,双方先后签了五份协议,总金额达到2.6万余元。两人借钱并开通网贷支付部分款项,当天提出减少套餐内容,却遭到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公布的这起案例,最终判影楼退还1.86万元。法院分别处理尚未履行、尚未全部履行和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取消的时间和工作进度,直接影响能退多少。

为什么签过字仍能提出解除

法院将双方关系认定为承揽合同:消费者提出拍摄、化妆、选片和相册的具体要求,影楼运用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再交付约定成果。这里交易的重点,是按要求做出一份特定成果。

现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基本结构,第七百八十七条允许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赔偿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消费者不必先证明影楼欺诈或者拍摄存在质量问题,才有机会行使这项解除权。

但不能把它概括成所有消费合同都能随时退。购买现成相框、单独购买商品,与委托影楼制作专属照片,可能适用不同规则。健身、培训等持续服务也要结合合同内容判断。先看双方究竟约定交付什么,才能找到解除依据。

官方摘要未披露本案订约日、判决日及具体适用条文。上述民法典条文用于说明现行规则,不据案例公布于2022年,推定全部事实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

五份协议为什么要分别看进度

本案法院判决,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尚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这个处理提醒消费者:同一天付款、同一家店签约,未必意味着每一项工作都处在相同阶段。

拍摄完成但相册尚未制作,和连拍摄时间都没有确定,所涉及的已完成工作不同。解除时需要核对具体委托内容、可以独立结算的项目及完成情况。商家不能只因拍过一组照片,就把后来追加的全部相册、精修等项目都视为已经完成;消费者也不能因为最后一项未交付,就当然否定前面所有成果。

这些是分析其他纠纷时应审查的事项,并非本案已经公开的制作细目。原摘要没有逐一列出五份协议的价格及履行节点,也没有披露1.86万元的完整计算过程,不能凭总价反推出每项应扣费用。

解除通知要让对方收到

消费者当天提出减少套餐,并不等于任何沟通都已完成解除。原案裁判理由强调,解除应有效通知影楼,而且通知须在相应承揽工作完成之前到达。实际争议中,“想商量一下价格”和“决定取消尚未完成的某项委托”,表达的意思不同。

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了通知解除的方式。提出解除时,宜写明涉及的协议、项目和希望停止的工作,并保留发送、送达或对方回复的记录。若只在口头交谈中表示不满意,而影楼随后继续完成制作,双方就容易围绕通知内容及时间发生争议。

经营者收到明确通知后,也应及时说明已经完成哪些工作,哪些订单可以停止,避免继续投入产生本可避免的损失。

应扣报酬与解除损失要有依据

任意解除有成本。已完成部分的合理报酬,以及依法应赔偿的解除损失,需要结合合同、履行记录和具体支出核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自动等于可以全部留下,尚未收取的尾款也不自动全部免除。

例如,商家主张已订制的材料无法退回,应说明对应哪项委托、何时订购以及能否转用。消费者则应核对已交付文件、选片确认和追加项目记录,指出争议到底在完成程度还是计价。不能把同一项已完成工作,同时按报酬和损失重复扣减。

如果争议实为成片质量不符合约定,还要区分解除与修理、重作、减少报酬等责任。两条路径的事实基础不同,不能仅用一句“不满意”替代说明。

本案处理的是影楼服务合同与价款返还。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仍需履行,应根据其法律关系核查,不能把解除服务协议直接当作贷款已注销。

从追加订单里确定争议范围

本案能够给出的判断顺序很具体:确认是否属于承揽,确定解除通知到达时点,再逐项核对工作进度及结算依据。19.9元广告与最终价差很大,但仅有价差,不足以直接得出欺诈或者三倍赔偿结论。

对于尚未完成的项目,消费者可以围绕解除和返还提出明确请求。对于已经交付的成果,则应说明是否存在另外的质量或违约问题。若已经拍摄的影像永久丢失,还会涉及不同的损害,可参阅婚礼影像丢失后的服务费与精神损害。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2(2022年3月15日);《民法典》承揽及合同解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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