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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怀孕后被公司直接移出项目,月薪由17000元降为3000元,公司辩称等待项目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要求补齐孕期工资差额。本文还原退出项目与降薪的因果关系,区分真实项目变化、医疗保护安排及不同工资项目。

怀孕后被退出项目,工资只剩基本项

合同写着“有项目才有津贴”,是否就能在女职工怀孕后将其退出项目,只发基本工资?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一则案例中,工程师的月工资从17000元降至3000元,仲裁要求公司按原17000元标准补齐孕期工资差额。

决定结果的关键,是公司先因为怀孕单方排除女职工参与项目,再以没有参与项目为由减薪。项目津贴的名称,不能遮住降薪原因。本案为2025年4月16日公布的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2,本文将原案劳动者匿名为张某。

合同确实区分项目期与等待期

张某于2022年1月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劳动合同将工作期间分为参与项目和等待项目两种状态:参与项目时,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项目岗位津贴14000元,合计17000元;等待项目时,只领取基本工资。

2023年2月,张某告知公司自己怀孕。公司没有与她沟通协商,就向项目组宣布她退出项目。张某反对无果后未再上班,公司随后以未参与项目为由,按每月3000元向其支付孕期工资。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按每月17000元补齐孕期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该请求。材料没有披露补发覆盖的具体月数和最终总额,因此只能确认补差标准,不能进一步写出一笔实际获赔总数。

公司不能先制造等待状态,再援引等待期工资

如果只阅读工资条款,公司似乎可以提出:张某已经不在项目中,当然适用3000元。但仲裁进一步检查了“为什么不在项目中”,认定退出安排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等待项目情形,也没有得到张某同意。

这一审查把因果关系还原出来。原有项目并未在公开材料中被说明为自然结束,张某也不是经过正常项目安排进入等待期,而是在告知怀孕后被公司直接移出。公司不能依靠自己不当造成的工作状态,为降低孕期工资寻找依据。

同类案件中,真正需要解释的是退出原因和安排过程。项目确已完成、全体成员按照原有机制重新分配,与只将孕期员工移出项目,是不同事实;即使存在真实业务变化,也仍应审查是否因怀孕受到不利差别对待,不能机械套用本案金额。

保护孕期健康,不等于由公司直接决定退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针对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况,要求单位依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有事实前提与证明依据。

原案没有医疗机构证明张某不能适应原工作,公司也没有就调整与她协商。官方评析因此认定,这种退出项目的安排属于变相调整孕期岗位,不能被解释为依法实施的劳动保护。

怀孕不是失去工作能力的当然证明。反过来,确有医疗证明或工作涉及孕期禁忌劳动时,也不能要求女职工继续从事不适宜的劳动。应当落实有依据的保护安排,同时遵守待遇保护规则,不能把“照顾身体”写成降薪的通行理由。

17000元是本案工资基准,不是所有孕期工资的统一算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因怀孕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作了相应保护。本案争议发生在2023年2月,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生效。

仲裁采用17000元,是因为这就是张某原来的工资待遇,而降为3000元源于不当退出项目。该结果不表示所有项目奖金、业绩提成、费用报销都自动变成固定工资。对于其他薪酬结构,需要分别识别报酬性质、真实计算条件和减少的实际原因。

本案中张某反对后未再上班,是公开案情的一部分。材料没有展开其后全部考勤、请假和履约安排,不能据此推导出“孕期遇到调岗就可以自行停工”。发生争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询问工作安排,并依医疗意见和依法确定的出勤要求处理,避免使新的争议掩盖原有降薪问题。

把退出项目与工资减少的证据对应起来

核对材料时,可以先比较孕前工资构成及实际发放,再梳理告知怀孕、宣布退出项目、表达异议和首月降薪的先后。项目通知、排班、工资明细和沟通原文应当能够相互印证,不能只凭到账减少推定全部原因。

企业则应说明项目调整的业务事实、合同依据、沟通过程与医疗保护要求。制度中设有等待期工资,并不免除对本次进入等待期原因的解释。关于普通调岗与合同变更的其他情形,可参阅劳动合同变更与员工应对。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2“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网页2025年4月16日公布,联合发布通知落款2025年4月9日。本文法条核对截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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