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已经取得,公司仍续签实习协议并持续安排工作,关系性质应如何认定?北京一则仲裁案例支持了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及违法解除赔偿的请求。本文结合毕业时间、实际管理与解除理由,说明协议名称的作用边界,以及实习、试用和未签合同责任为何需要分开审查。
毕业后仍签实习协议,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取得毕业证后继续接受公司管理、领取报酬,协议仍写“实习”,不能单凭这个名称排除劳动关系。北京公布的一起仲裁案例中,公司明知张某已经毕业,仍续签实习协议,随后以不再需要实习生为由解除关系。仲裁支持了张某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
本案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2月26日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2。本文将原案劳动者匿名为张某,依据公开的仲裁典型案例介绍分析。
同一岗位继续工作,身份变化发生在毕业之后
张某在全日制大学就读期间,于2022年1月进入某技术公司实习,从事检测专员助理工作,约定每月报酬4000元。2023年1月20日,他取得毕业证书。公司知道这一情况,却仍将实习协议续至当年年底。
从同年2月起,张某多次提出自己已经毕业、能够独立承担检测项目,希望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同意。他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原标准的报酬。到11月,公司以不再需要实习生为由单方结束双方关系。
这些事实的组合很重要:毕业没有伴随离岗,公司也没有结束原有用工,而是继续使用其劳动。争议因此不能停留在“最初是不是实习”上,应当重新审查毕业后的履行状态。
毕业证解决主体问题,实际用工说明关系性质
官方评析首先区分了在校阶段与毕业之后。原案援引有关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规定,说明其适用有学生身份与学习目的的前提。张某已经取得毕业证,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公司同样具备用人单位资格。
主体条件具备后,还要看劳动怎样提供。张某必须遵守公司考勤和任务安排,检测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业务;他持续提供劳动,公司按月支付报酬;他也被纳入公司的生产组织。这些管理、报酬和业务联系共同支持了劳动关系认定。
因此,毕业证不是孤立的胜负证据。毕业后没有继续实际工作,与毕业后继续按员工方式履职,是两种情况;按项目独立承接成果、自己决定工作安排,也不能只因拿到毕业证就直接套用本案结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将建立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联系起来,并要求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需要实习生,不能替代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当毕业后的关系已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需要回答的是劳动合同为何可以解除。先将员工称为实习生,再用“不需要实习生”结束关系,跳过了对法定解除事由的审查。
原案没有披露张某存在严重违纪、经过法定程序仍不能胜任等事实。仲裁评析认为,公司所用理由不合法,构成违法解除,因而支持赔偿请求。这是对已披露解除理由的评价,并非确认劳动关系后,任何解除都当然违法。
公开材料未披露最终赔偿数额,不能据4000元月报酬判断张某实际获赔。工作年限、计算基数和请求范围还需要具体核对,官方明确公布的是支持赔偿请求的处理结论。
实习、试用与未签合同责任应当分别处理
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同一制度。即使企业希望继续考察毕业生,也应在真实劳动关系下依法安排,不能用续签实习协议无限延长考察状态。
同样,确认劳动关系、追索违法解除赔偿,以及是否存在未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任,是不同请求。现行《劳动合同法》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设有相应责任,但不能仅凭协议标题判断所有责任均已成立,还要核对文本实际内容、时间及具体请求。本案公布的请求与结果集中在劳动关系和违法解除赔偿,不宜扩写成仲裁已经支持其他项目。
证据最好能连成毕业前后的用工时间线
对劳动者而言,可以将毕业证及告知公司的记录,与续签协议、考勤、工作任务、报酬流水放在同一时间线上。单有一笔转账,较难说明劳动管理;单有毕业证,也不能证明毕业后仍在公司工作。
企业管理上的关键节点则是知悉毕业时:确认双方是否继续合作、实际岗位如何安排、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离岗争议后,还应保留解除通知及送达记录,避免只以口头称谓解释已经持续发生的用工事实。关于其他形式合同下的关系认定,可参阅车间承包协议与实际劳动关系。
资料来源
北京市人社局:2025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案例2“大学生实习期间已获毕业证书应认定劳动关系”,2025年12月26日公布。法条核对截至2026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