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指导性案例254号处理了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的主动履行问题。债务人申请扣划已保全资金,经审查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风险的,法院可以依法处理;全额清偿后还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保全并不意味着只能等待强制执行。全文列明生效节点、自愿申请和资金权属核验重点。

冻结资金与主动履行的衔接

租赁纠纷中,福建某体育公司的账户资金被保全,后来双方达成由其付款的调解协议。该公司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但可用资金主要在保全账户内,遂申请由法院直接扣划。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形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4号。

这解决了一个实际困难:被保全人愿意付钱,并不等于其能自行支配被冻结账户;债权人也未必愿意先解冻再等待对方转款。通过司法审查衔接,可以减少额外程序,但并非当事人自行通知银行扣款。

适用节点是裁判生效之后

本案明确讨论的是裁判生效后、执行立案前的处理。此前保全通常用于控制财产、防止将来难以实现权利,并不当然赋予申请人提前受偿的资格。

因此,案件尚未裁判、请求金额仍在争议时,不能仅因钱已经冻住就要求法院支付给自己。需要先确认履行依据、生效情况及债务范围,再讨论如何使用被保全资金。阶段差别决定程序目的,不能把控制措施直接当作处分授权。

债务人申请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同样重要

本案的机制以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提出申请为起点。法院还要审查是否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以双方一致意见掩盖虚假诉讼或不当个别清偿。

如存在其他涉诉、涉执案件、优先权或者破产风险,就需要更审慎核对。同一账户已被多案关注时,先前保全与最终受偿顺序也不能简单画等号。双方愿意,并不足以排除依法审查第三人利益的必要。

自动履行证明对应真实清偿

指导性案例说明,通过相应程序全额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该证明应以实际履行结果为基础,不能仅凭承诺付款或者提交扣划申请就取得。

当事人也不能据此推断所有信用记录、保全痕迹和既有执行信息都将自动消除。是否存在其他案件和记录,需要分别核验。本案关注的是如何在无需新增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完成已有裁判义务,而非提供统一的信用修复承诺。

申请材料应把可执行性说清

宜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额明细、被保全账户信息、书面自愿申请及相对方意见。若涉及利息、费用和已付款项,应形成能够核对的计算表,防止扣多或扣少。

关于其他债务和案件情况,应如实披露,按法院要求提交承诺和说明。资金权属、冻结来源不清时,应先澄清,不能把第三人的钱或存在优先权争议的钱一并承诺支付。清偿后还应核对款项到账与剩余保全处理。

规则依据与适用边界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以查封、扣押、冻结等为主要形式。该案例在生效裁判已经确定债务、自愿申请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条件下,说明了保全资金向主动履行衔接的路径。

不是所有法院收到申请都必须立即扣划,也不是所有被冻结财产都适合这一方式。账户资金足额、权属清晰与多方权利冲突,可能导向不同处理。实务价值在于把愿意履行变为可审查的申请,并将债权实现与第三人保护同时纳入方案。

官方出处与规则依据

官方案件原文。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官方全文)。

延伸研究:从保全到受偿:主动履行、执行和解与重整如何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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