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当事人以已被生效裁判否定的事由再次索赔,并保全其在另案中应付对方的执行款,被判赔偿751840.01元。法院没有按保全名义金额全算损失,而是逐项核查实际回款、延迟原因和期间。本文说明,申请错误、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都需要分别证明。
执行款被另案保全,为什么仍要追究申请人责任
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不等于申请人可以免除申请错误的责任。本案中,两名当事人用已被生效裁判否定的事由再行起诉,并冻结自己在另案中应付对方的执行款,最终被判赔偿资金迟延使用损失。
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张某取得生效判决,李某、王某应向其支付3470万元。之后,两人又以张某出资不实、工商登记存在过错为由索赔,并申请保全相关执行款。然而,关于出资及行政处理的关键事实,此前已有生效裁判作出认定。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是:两名申请人赔偿751840.01元,提供保证担保的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文章中的当事人均使用替代称谓,具体事实以法院公开材料为限。
关键不是又输了官司,而是明知原有依据站不住脚
申请人最终败诉,与申请保全是否有错误,不能机械画等号。纠纷尚未查清时,当事人对证据和法律作出合理判断,仍可能与法院最后认定不同。若仅凭败诉结果要求赔偿,会把正常权利保护与滥用程序混为一谈。
本案认定错误有更具体的依据:申请人关于出资不实的主张,违背此前生效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其另一个重要理由依赖的行政处罚,也已经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两人作为相关股权的受让人及实际经营者,理应知晓这些情况。
在这种背景下再次索赔,并控制原本应交付对方的款项,超出了合理行使保全权的边界。可迁移的观察方法,是核对申请时已经掌握的证据、既有裁判及是否如实说明,而非仅看案子最后输赢。
保全名义金额,不等于赔偿计算基数
该案保全涉及3470万元的执行款,但张某要求的利息损失没有全部获支持。法院只将实际因保全而迟延领取、使用的1605万余元纳入计算。其余尚待完善手续的款项,未被认定因本次保全而延迟。
张某还主张,因主动申请中止另一项股权拍卖,迟延获得约3000万元拍卖款。法院认为,这部分延迟与本次保全措施没有因果关系,未作为相应损失支持。由此可见,即使保全申请已经被认定错误,损失仍须逐项证明。
举证时需要说明钱本来何时能够领取、什么原因未能领取、保全实际阻碍了哪部分处分。执行回款记录、发放手续、解除申请和其他程序材料,应能够对应同一笔款项。未完成其他必要手续造成的延迟,不能全部计入保全损失。
金额、期间与利率,应分别找到证据
官方材料还披露,当事人未提供充分的解除时间证据,法院结合解除申请时间等材料认定相关期间,最终支持了部分利息损失。本文保留判决金额,不将旧案利率与计息公式套用为所有案件的统一算法。
类似争议中,赔偿金额的分歧可能来自三处:被实际限制使用的本金有多少,限制持续了多久,以及采用何种有依据的损失计算方式。证明曾经存在一份冻结裁定,只完成了其中一部分,不能代替完整的损失和因果关系证明。
主张经营损失时同样如此。订单、融资或交易受到影响,应有具体材料说明损失如何发生,以及与该项保全之间的联系。不能把企业全部经营困难归因于一项措施,也不能把本来没有确定的收益直接当作已经发生的损失。
有担保,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忽略风险
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在本案中以保证担保人身份承担了连带责任。这个结果与其担保身份和案件认定相连,不能仅因其他案件也有保单,就断言保险公司必定对所有损失全额赔付。
对申请人而言,应先审查请求基础及金额,持续关注案件中的新证据和裁判进展;对被保全人而言,应及时提交解除、变更措施的事实和权利资料,并保留损失证明。担保增加了一条保障路径,不会自动把错误申请变成合法申请。
法律版本与本案适用边界
本案相关行为发生在2017年至2018年,法院2020年公布时援引了当时的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今天分析同类问题,可核对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侵权规则,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申请错误赔偿的规定,不能把新法条号写成原判依据。
该案说明的是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责任,不能由此直接推出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者涉及不同的请求对象、法定条件与程序。提出主张前,应先辨明争议是申请基础错误、具体保全措施不当,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避免让不同救济相互混用。
官方出处与规则依据
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保全错误典型案例,公布于2020年11月6日;本文依据该公开案情、裁判结果和理由分析。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官方全文,重点核对第一百零八条。
民法典官方全文,重点核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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