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征收中的一套房屋,买受人和原房主的继承人先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起诉撤销后发证书,又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民事权属争议。本文用这一案例说明申请时点、两类请求的证据和民事调解后行政撤诉的法律含义。

有两本产权证,可以在行政诉讼里一并确认所有权吗?

可以提出申请。涉及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房屋归谁直接关系到登记争议的处理,法院可以依法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仍有两项请求。房屋归谁,是民事争议。房管机关的发证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争议。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征收纠纷,最终通过民事调解、权证注销和行政撤诉解决了这两层问题。

征收让两本证对应到同一笔补偿

李某主张,他于1998年从原房主手中购买一套原属公房的房屋,交付购房款并以本人名义缴纳相关税款,随后入住。2010年,房管所依申请为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李某与房管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原房主的继承人王某等六人称,李某买房时没有付清价款。原房主去世后,王某将该房变更登记至本人名下,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都主张房屋归自己,谁有权主张征收补偿随之成为现实争议。李某起诉房管所,请求撤销后发的证书。

法院告知李某可以申请一并解决所有权争议。李某以王某等六人为被告提出民事确权诉讼,双方随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收到征收补偿款后向王某等六人支付75000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持有的证书在征收过程中被收回注销。李某申请撤回行政起诉,法院于2021年3月5日准许。

为什么撤掉一本证还解决不了全部问题?

撤证请求针对房管所的具体发证行为,关注办证资料、核验过程和适用依据。即使法院判决撤销某次登记,也需要结合民事法律关系判断房屋究竟归谁。这个问题涉及历史买卖、付款和交付,双方各自的权利来源及所持证书,作用并不相同。

本案中,欠付房款是继承人一方的主张。法院出具的是民事调解书,75000元来自当事人协商,支付也以李某收到补偿款为条件。由此只能确认双方约定的权属和付款安排。官方材料没有记载法院认定未付款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披露补偿款和约定款项后来何时到账。

怎样把两项请求放进同一个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适用于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等案件。当事人应当具体指出民事请求、所针对的当事人,以及它与行政争议的关系。仅提交一份证书,或者仅请求法院查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可能还没有提出明确的民事诉讼请求。

依照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条,请求通常应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法院准许在这类登记案件中一并审理后,民事争议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还规定,民事调解中的权利处分不能作为审查发证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存在已另行起诉、约定仲裁、违反民事专属管辖等情形时,法院应当作出不准许一并审理的决定。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争议尚未立案的,解释也明确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路径。

哪些材料分别说明权利来源与发证经过?

以本案为例,购房协议、付款凭据、税款缴纳资料、入住交接记录以及继承文件,可以用来说明各方为何主张房屋归自己。两次申请、登记簿记载、收件审核和注销材料,可用来还原房管部门每一步是根据什么办理的。补偿协议、补偿对象和付款进度,有助于写清民事调解约定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只争登记机关的程序,且权属从未发生民事争议,行政诉讼的材料就集中在发证过程。若一方否认购房协议或继承份额,民事当事人和权利来源就需要先理清。本案的行政裁定准许撤诉,法院没有就后一张证是否合法作出实体判决。行政案件怎样区分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可参阅行政争议的权限、参与程序与裁判方式。

资料来源

最高法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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