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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运输船触碰后选择临时修理,受天气和拆解困难影响未能一次完成,货方据此质疑修理方案。法院从决策时可获得的信息、替代方案及告知过程评价合理性,支持经调整的分摊。本文区分事后失败与事前过失,说明理算报告也需要经过实质审查。

同一损伤经历了临时修理和永久修理

某香港航运公司所属散货船在阿根廷装载大豆后发生触碰。船东征询多家修理企业方案及报价,在乌拉圭锚地先行临时修理,但因天气与舵叶拆解困难未能完成,之后移至码头继续修理,航程结束后在中国进行永久修理。 提单选择《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伦敦理算共同海损。理算后各方对修理费用分担有争议,船东诉至广州海事法院。法院最终判货方支付150余万美元及利息,出具担保的保险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二审维持。

不能只用事后结果倒推选择时一定有错

方案是否合理,应考察决策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条件。法院注意到,船东比较了吃水、船长、卸货及进入浮坞的可能性,征询多个修理单位,并向货方和保险人作充分告知。由此认定选择时已尽合理注意。 后来发生恶劣天气及拆解失败,并非都在原有正常预期和控制范围内,不能仅以“多花了钱”认定先前方案过失。反过来,若船东明知某方案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未经必要评估坚持明显不合理路线,评价可能不同。合理性不是结果保险,也不是只要咨询过一次即可免责。

专业报告有价值,但不是不可质疑的账单

本案理算机构为各方共同认可,报告仍对临时修理和假设性永久修理方案作比较,并考虑疫情因素调整所需时间和费用。法院通知理算师、专家接受询问,还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审查技术问题。 因此,货方异议应具体指出哪个假设、哪项费用或哪段期间不合理,而不是笼统否认所有修理支出。船东则应提交报价、方案、技术意见和沟通记录。只提供总额和机构盖章,无法解释费用是否符合所选规则及具体事故需要。

通知协商不等于货方放弃全部异议

充分告知有助于说明决策透明,也使各方及时提出替代方案,但不能仅因货方收到邮件未立刻反对,就认定其承诺承担所有后续开支。本案支持的是经审查、调整后的分摊,不是未经核对的全部请求。 保险人责任亦与其出具的共同海损担保相联系,不能扩张成任何货物保险公司都为货主全部费用连带负责。应查看保单、担保文字、出具主体和责任范围,区分保险赔付与独立担保安排。公开摘要没有披露所有条款,不能据总结果补写。

文件应保留决策发生时的版本

事故后形成的邮件、船级社意见、各方案报价、天气和港口要求,以及实际施工记录,能够解释为何选择和变更。事后重做一张成本比较表可以帮助整理,却不能冒充当时已经存在的评估依据。 本案事故发生于2020年,一审案号为(2022)粤72民初1546号,二审为(2024)粤民终1331号,与其他2019年触礁费用案并非同案。新海商法及时间效力规定已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今日争议须先判断法律事实与履行时点,再核对合同选择的理算版本,不能以发布日期较新便改用另一套规则。

另需区分事故起因上的过错与事故后选择修理方案是否合理。证明某方案妥当,未必已经解决事故由谁造成及其对分摊的其他影响;质疑临时修理失败,也未必触及触碰发生原因。不同争点应说明各自证据及适用规则,不能用一个技术结论覆盖全部责任。货方签署担保后依然可按合法范围提出异议,船东持有理算报告也仍需回应具体质疑,两边都不宜仅凭文件名称要求对方接受总额。

资料来源

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3(网页公布时间:2026-06-24)。

延伸研究:扣船、冻结存款还是命令卸货:海事紧急救济的选择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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