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成为公司股东后,李某要求查阅公司资料,却因同时经营竞争业务,未能获得账簿查阅支持。法院为何仍支持其查阅章程和财务报告?结合这起旧案与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需要区分材料种类、查阅目的以及公司拒绝的具体理由。

已经成为股东,却拿不到公司账簿,是否只要证明股东身份就能要求公司全部开放资料?李某的诉讼出现了一个分开的结果:部分公司资料可以查阅复制,账簿查阅请求却没有得到支持。

同一次查阅申请,为什么结果不同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显示,李某通过受让股权成为一家快递公司的股东,同时还自行或与他人经营物流等企业。他要求查看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材料,公司拒绝后,双方进入诉讼。

法院支持其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未支持查阅账簿。裁判认定,李某经营的其他企业与该公司存在实质性业务竞争,公司据此对查账目的及利益受损具有合理担忧。二审维持了这一结果。

这里最值得留意的,并非简单的“股东赢了”或“公司赢了”,而是不同材料的查阅条件被分别审查。股东身份是起点,却不意味着所有资料都适用完全相同的请求方式。

这是一宗新公司法施行前发布的案件

上述案件被收入2022年度典型案例,发布于2023年3月。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案公布于新法施行前,下文对照现行规定说明今天的申请条件。

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列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材料,并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作为另一类申请对象。申请查阅账簿、凭证,应书面说明目的;公司如拒绝,应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新法还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这类材料,并要求股东及受托机构遵守相关保密、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这些规定关系到今天如何准备申请,不能从旧案没有提到会计凭证,就得出凭证不属于法定查阅范围的结论。

同时,法条对不同材料使用了不同表述,不能把对账簿、凭证的“查阅”自行扩张成可以无限复制、带走全部原件。

实质竞争,不能只看两个公司的名称

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存在实质性竞争。仅凭公开摘要,无法进一步知道法庭核对了哪些客户、业务区域或交易资料。因此,不能仅凭摘要复原法院采纳的全部证据。

对其他纠纷而言,讨论竞争关系可以从实际经营内容入手:提供的服务是否重合,是否面对同类客户,申请材料与查阅目的是否对应。这些是整理问题的方向,不是预设每一项都已存在。

公司不能只是把“不正当目的”写在回函里,就替代对合理根据的说明;股东也不能只说“我是股东”,便回避书面申请中的目的说明。更不能把有竞争关系概括为丧失全部知情权,本案仍然支持了部分资料请求。

一份能够讨论的申请,应说明什么

股东可以按资料类型分开列清单,注明所需年度、希望核对的事项和查阅方式。例如想了解利润分配情况,应说明需要哪些期间的财务资料,而不是笼统要求交出“公司所有文件”。

申请目的应与真实关切一致,避免先写一个宽泛理由,诉讼中又换成另一种说法。保留申请正文、附件和送达凭证,才能核对公司实际收到了什么、何时收到、回复是否针对原请求。

公司一方也可以整理已经提供的材料、拒绝的具体范围与事实理由。双方能够就地点、时间、接触人员和保密安排进一步协商,但这些安排不能替代对法定权利和拒绝条件的审查。

需要保留的资料与本案的边界

  • 股权受让文件、股东名册或其他能够说明股东身份的材料。
  • 查阅申请、送达记录和公司回复,保留完整版本。
  • 申请目的相关的具体疑问,以及已获得的报告或会议资料。
  • 对竞争关系的实际业务资料和拟采取的保密安排。

本案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忽略公司类型而套用到所有企业。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是否达到拒绝条件,仍需结合具体申请与证据判断;一个旧案的结论不能替代对新事实的审查。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例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法院2022年度投资者保护十大案例》案例一,为官方案例摘要,不是判决书全文,未公开具体审理法院和案号。

现行规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文本第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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