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买家向卖家付了7.7万元,上游供货人只收到其中4.2万元。交易失败后,上游承诺直接退款,是否意味着原卖家退出?最高法公布的额温枪买卖案,将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转移分开:原卖家仍欠6.2万元,上游只在承诺的4.2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笔退款,为什么出现两个不同数额

买东西没有收到货,卖家说“上游会直接退款”,并不当然改变买家原来的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保留原卖家的还款义务,同时让作出直接还款承诺的上游供货人,在自己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一起负责。

为便于阅读,本文将买家称为张某、卖家称为李某、上游供货人称为王某。2020年春节后疫情暴发期间,张某订购200支额温枪,向李某支付7.7万元。李某再向王某订购150支,并支付4.2万元。两层交易都没有交货,李某经催要后向张某退回1.5万元,尚余6.2万元未退。

王某称自己因被他人诈骗无法供货,并向张某承诺:如果2020年6月3日前不能退赃退赔,愿意直接退还张某4.2万元。之后两人都没有继续退款。张某起诉请求李某返还6.2万元及利息,王某对其中4.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获得支持。

上游受款与向买家负责,是两件事

王某收过4.2万元,首先说明的是他与李某之间的交易。张某与谁订立买卖合同、向谁付款,决定了原有的请求关系。不能仅凭“钱最后到了王某那里”,就认定所有交易责任已经自动转到王某名下。

本案让王某直接向张某负责的关键,是他后来作出的明确承诺。法院认定,该表示构成债务加入,即原债务仍然存在,第三人自愿加入,与原债务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可以产生这一效果。它为新增责任人提供了依据,也要求查清第三人究竟答应承担什么。

答应接受上游退款,不等于放走原卖家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退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要求,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原卖家不能单方面指定一个人接手,就把自己从交易中移走。

法院指出,张某和王某均未明示同意免除李某的还款责任,诉讼中的主张也表明原卖家仍应还款。因此,本案没有发生免责的债务转移。

债权人愿意收第三人支付的钱,通常只是接受一种清偿渠道。若要据此主张原债务人免责,还需结合协议内容及交涉过程证明这一更进一步的意思。反过来,如果三方确实清楚约定原债务人就特定部分退出,并取得债权人同意,也不能继续照搬本案结论。

连带责任没有把4.2万元变成6.2万元

本案中,李某的返还余额是6.2万元,王某愿意承担的是其中4.2万元。法院据此划定责任,而没有要求王某为全部余额兜底。

在重合的4.2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关债务人清偿;其中一人清偿后,同一部分债务相应消灭,不能向另一人重复收取。余下2万元并未因“连带”两个字自动落到王某头上。

同样,王某的承诺不能扩大为对所有损失、未来费用或其他订单承担责任。具体案件仍应核对承诺覆盖的本金、利息、条件和期间;口头上说“这事我来解决”,与明确表示自己偿还特定金额,证明力度也不同。

2020年的承诺,为何引用了2021年施行的规则

本案交易和承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官方案例说明,当时法律未明确规定债务加入,法院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则作出判断。

该条允许在旧法没有规定、新法有规定时适用民法典,但同时排除明显减损合法权益、增加法定义务或背离合理预期等情形。本案的适用理由与自愿承担债务相联系,不能概括成“旧合同都适用新法”。已经终审的旧案,还有时间效力规定第五条等限制,应另作审查。

确认承诺时,把责任范围写清楚

遇到供货链条中的第三人愿意还款,可先核对原合同、实际付款和已退金额,再确认是谁以自己的名义承诺、愿意承担多少、原卖家是否仍负责。保留完整沟通及承诺原件,有助于区分新增责任人与单纯转达退款安排。

承诺难以区分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现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按保证认定,不能一律选择责任更重的解释。相关分界可参看第三人还款承诺的责任边界研究。

资料来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12日公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第六案整理,为官方案例摘要,未取得判决书全文。现行规范核对民法典、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资料截至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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