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与建筑劳务公司就受伤当月工资发生争议,公司声称只工作十余天且已结清,却未提供工资台账和清单。仲裁结合受伤日期及双方认可的日工资标准,支持五千余元工资。案件说明,工资支付记录由单位保管,举证责任不能简单推给员工。
本案争的是受伤当月已经赚取的工资
唐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在木工岗位工作。其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也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双方随后对受伤当月工资发生争议,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该月工资。
公司辩称唐某当月只工作十余天,并且工资已经结清。但单位没有提供工资支付台账、清单等相应证据。仲裁机构结合受伤发生在当月最后一天以及双方认可的日工资标准,认定该月全勤,裁决公司支付工资5000余元。
“已经付了”同样需要证据
工资争议中,员工需要说明工作关系、请求期间和工资约定;单位主张已经清偿,则应提供能够对应到该员工、该期间、该款项的记录。不能因为劳动者提出请求,就把单位本应保管的支付凭证也全部交由劳动者寻找。
公开案例援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单位掌握材料的提供义务作出说明。单位不提交这些材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这里的关键是记录由谁形成、谁有能力保存,以及缺失记录会妨碍哪一项事实的查明。
不利后果不是随意接受任何索赔数字
本案不是“公司没账,员工说多少就给多少”。仲裁仍采用双方认可的日工资标准,并参考受伤时点等事实核定。当事人明确承认的事项、转账记录、实际出勤和其他证明,都仍然需要综合审查。
若单位能提交可信的付款流水、签收记录,或证明员工在争议期间确有未出勤情形,结果可能发生变化。反之,只有内部自制、无法对应付款的工资表,也未必足以证明员工已经收款。材料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比单据名称更重要。
工资、停工留薪和伤残待遇要避免重算
唐某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但本篇涉及的是受伤当月工资。工伤后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属于另外的项目,各有起算期间与核定条件。不能因出现工伤就把受伤前已经产生的工资消除,也不能将同一期间同一性质的款项重复计入。
整理请求时,可以先按时间划分:正常工作期间应发多少,受伤后依法应享受何种待遇,单位分别付过多少。公开摘要没有披露本案全部工伤待遇及最终整体结算情况,因此不能从这笔工资推导其余项目的数额。
对账应尽量在争议发生前完成
劳动者每月可以保留工资清单、出勤记录、银行流水和对差额提出异议的材料;单位应使工资周期、应发项目、扣除内容及实际支付彼此对应。以现金支付并不消除留存记录的必要,以个人账户代付也需要说明与单位工资的关系。
特别是建筑领域,工地、班组和付款主体经常不同,提前明确名册和支付归属能减少互相推诿。案件的实际提示是,工资台账属于履行工资义务的一部分,不能等到员工受伤或离职后,再仅凭一句“早已结清”替代证明。
若同笔转账兼有借款、生活费预支和工资,双方还需说明各自性质及抵扣依据。备注不清时,可以用同时期对账、沟通和结算材料补强;不能一方面承认工资尚未核算,另一方面又仅以转过一笔钱主张全部债务已经清偿。
资料来源
2024-01-25公布的最高法、人社部、全总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七《唐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本文依据公开案例摘要分析;未披露的审理细节不作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