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船公司欠赔偿款,在中国冻结2700万美元后怎样完成和解
三家境外或香港航运企业已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付款方却未履行。申请人向大连海事法院请求诉前冻结境内存款,法院保全后促成一揽子和解并全部履行。本文区分保全金额、实体债权与实际受偿,说明和解、撤保及原争议解决安排需要怎样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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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境外或香港航运企业已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付款方却未履行。申请人向大连海事法院请求诉前冻结境内存款,法院保全后促成一揽子和解并全部履行。本文区分保全金额、实体债权与实际受偿,说明和解、撤保及原争议解决安排需要怎样衔接。
造船企业以破产审查、合同受欺诈和裁决不明确等理由反对认可香港仲裁裁决。南京海事法院区分债权确认与执行实施,认为认可审查具有独立价值,并核实继续履行义务可执行。本文说明认可不等于可以绕开破产分配,也不能将普通合同争议包装成公共利益抗辩。
两家外国企业约定伦敦仲裁,但船舶驶抵我国港口时,管理公司仍向中国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船。法院依法保全后促成和解,船东支付费用并及时离港。本文区分实体争议的仲裁安排与海事保全,也说明快扣快解不意味着无需审查请求、担保和后续程序。
船舶触礁后,船方请求货方分摊救助、减载等费用。厦门海事法院依提单选择的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逐项审查共同安全目的,支持部分费用、排除部分清污和律师支出。文章说明共同海损为何不等于事故后一切损失平均分摊,并提示2026年海商法的新旧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