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收钱、门诊部注射,多方合作为何不能隐瞒实际提供者
付费、注射和售后分别由不同机构完成,消费者并不因此失去追责对象。莫某案中,多方以整合资源开展项目,隐瞒实际提供者、产品与人员等重要信息,被认定构成消费欺诈。本文说明合作结构怎样进入责任判断,并区分共同参与与单纯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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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注射和售后分别由不同机构完成,消费者并不因此失去追责对象。莫某案中,多方以整合资源开展项目,隐瞒实际提供者、产品与人员等重要信息,被认定构成消费欺诈。本文说明合作结构怎样进入责任判断,并区分共同参与与单纯转介。
员工按要求提交体检合格报告,入职后却因已愈烧伤、骨折被认为隐瞒健康信息而遭解聘。法院认定相关旧伤不影响正常履职,且单位没有事先告知岗位标准,判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健康信息与岗位直接关联,才可能成为合理审查对象,不能无限扩张为全部病史。
经营正常、账面盈利,是否足以否定公司解散请求?指导案例8号将审查重点放在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机制是否实际失灵。本文结合两名股东各半持股的长期僵局,说明司法解散的严格条件、其他解决途径以及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后的时间适用。公司盈利不能代替对治理机构运行的审查。
成为公司股东后,李某要求查阅公司资料,却因同时经营竞争业务,未能获得账簿查阅支持。法院为何仍支持其查阅章程和财务报告?结合这起旧案与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需要区分材料种类、查阅目的以及公司拒绝的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