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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关心的问题开始,找到值得细读的案例。

共 11 篇案例 · 第 1 / 1 页 · 关键词:公共利益

重置条件

征收补偿被违法多加80万元,整份协议都无效吗?

工作人员收贿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不应因协议已经签订就得到保护;但行政机关也不能以此推翻全部合法补偿。陈某案围绕80万元违法增补、委托签约责任与全盘撤销展开。本文说明诚信履约与公共利益审查怎样同时成立,并区分实际领取、拟追退与法院认定无效的数额。

征地拆迁与土地约 4 分钟阅读

造船企业被申请破产,香港仲裁裁决认可审查就必须中止吗

造船企业以破产审查、合同受欺诈和裁决不明确等理由反对认可香港仲裁裁决。南京海事法院区分债权确认与执行实施,认为认可审查具有独立价值,并核实继续履行义务可执行。本文说明认可不等于可以绕开破产分配,也不能将普通合同争议包装成公共利益抗辩。

海商海事约 4 分钟阅读

侵权已判定但赔偿尚未算清,专利保护会出现空档吗?

雨刮器专利纠纷中,一审先判停止侵权,赔偿尚未一并处理,被告随即上诉。最高法维持停止侵害判项,并指出可依法考虑行为保全填补未生效期间的保护空档。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各有程序条件,不能因为一审胜诉就直接视为已经可以强制执行全部请求。

知识产权约 4 分钟阅读

承诺每年环保投入5000万元,为什么仍未通过和解审查?

赤泥库存在污染和安全风险,企业最初承诺年度环保投入及专项资金,法院却未确认和解。后来协议明确封场、期限、资金、监督、验收与替代安排,才得到确认并最终履行。本文解释环境和解为什么不能只比较承诺金额,而要审查修复能否实际完成。

环境资源约 4 分钟阅读

环境污染案已启动赔偿磋商,公益诉讼就能立即撤诉吗?

环保组织第一次因政府可能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而申请撤诉,法院未准许;相关污染整改与公共利益请求实际实现后,第二次撤诉才获支持。文章通过两次申请的差异,区分“启动磋商”“形成协议”和“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说明公益诉讼为何不能只看原被告意愿。

环境资源约 4 分钟阅读

公共利益收回土地,补偿能只算原始成本吗

某公司案中,土地因政府原因闲置,后以公共利益需要被收回,补偿却套用协商收回闲置土地的标准。法院撤销决定中相应补偿标准内容,要求结合土地性质、用途、区位等公平合理确定。不同收回路径的前提不同,不能拿协议收回政策替代依法收回的补偿审查。

征地拆迁与土地约 4 分钟阅读

许可没有告知期限,就能一直经营吗

张某、陶某等案中,行政机关未告知经营许可期限,后来以期限届满重新登记收费,程序受到司法否定;但法院也未认可许可因此永久有效。最终采取确认违法而非撤销,体现了许可期限、程序瑕疵和公共利益影响须分别评价。正文结合原许可和后续公告说明证据整理方法。

行政争议约 4 分钟阅读

虚构安置资格骗取土地,为什么可能构成贪污

杨某等案的争点并非土地能否买卖,而是利用职务上的管理便利,虚构安置资格取得具有财产价值的土地使用权。法院认定土地使用权可作为贪污对象,并区分主从犯。阅读旧案时须将定性规则与当时量刑制度分开。重点核对领导管理关系、真实资格与利益取得过程。

刑事案件约 4 分钟阅读

保安离开岗位制止抢劫受伤,为何可以视同工伤

见义勇为受伤不一定发生在通常工作地点,也可能获得工伤制度保护。指导案例94号中,保安制止抢劫受伤,法院支持视同工伤。本文解释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特别条件,区分普通工伤、视同工伤及民事侵权请求,并提示证据与地方配套规定的核对方法。

工伤与社保约 4 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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