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通过停产合同减少供应、提高砖瓦价格,并向停产企业付补偿。参与经营者因未继续收到补偿起诉,二审驳回其请求,认定这实质上要求分配垄断利益。反垄断救济不保护自愿实施限制竞争协议取得的非法利益,但仍须区别受胁迫参与或其他独立合法请求。
停产补偿背后,是共同减少供应
某砖瓦协会与多家企业签订停产整改合同,通过部分企业停产减少砖瓦供应、提高价格,再向停产企业支付补偿。经营者张某自愿参与这一安排,后因协会等不再按约补偿,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曾支持张某。最高法二审认为,张某属于横向垄断协议自愿实施者,所请求的损失实质是瓜分垄断利益,不属于反垄断法意图救济的对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官方摘要没有披露具体索赔数额,本文不补写。
合同的名称不能遮住限制竞争的内容
“停产整改”可以有正当的安全或环保目的,但本案安排的实质是减少市场供应、推高价格并分配收益。评价协议应看具体承诺及实施效果,不能仅因为文件由行业协会组织,或者写了整改二字,就认为受到保护。
反过来,企业依法进行设备检修、独立停产或正当行业自律,也不能仅因多家企业行为相近就被认定垄断。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一致安排、协议内容与市场关系,需要结合证据分析,本案不能替代对其他合作模式的具体判断。
为什么实际少赚了钱,仍可能没有可赔损失
民事救济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不是所有预期收益。张某希望取得的补偿,以共同减少供给、维持垄断价格为基础。若法院支持这类分配,就相当于帮助参与者兑现限制竞争安排,与反垄断制度目标相冲突。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已经履行停产义务”不必然导向赔偿。履行行为可以证明参加和实施,却无法使非法利益转成合法债权。本案不是否认诚实交易中的违约救济,而是在请求基础本身违法时,拒绝为其利益分配提供保障。
参与者身份与请求内容必须同时审查
本案特别强调自愿参与并实施协议。若企业主张自己被强迫参加、遭受另一个独立行为侵害,或者提出不同性质的合法请求,不能不经核实就援引本案全部排除。是否属于应受救济者,仍与具体行为和权利基础有关。
同样,驳回民事索赔并不表示协会和其他企业可以继续实施限制竞争安排,也不免除可能存在的行政等责任。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某个请求,与监管机关是否调查违法行为,是相关但各自独立的问题。
行业合作先检查能否保留独立竞争
企业参与协会活动,应特别注意是否统一价格、约定产量、分割客户或以补偿方式鼓励退出竞争。看起来能够稳定收益的安排,可能同时形成违法风险,并使约定收益在发生争议后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现行反垄断法于2022年修正,历史案件中的条文位置不应直接照抄;今天的合作安排还应核对现行司法解释等规则。对经营者更实际的提醒是,避免以行业名义替代各企业独立经营决定,发现问题时依法停止、保存真实材料,而不是继续履约后再要求法院帮忙分配限制竞争的收益。
协会表决通过也不能替代合法性
多数会员同意某项安排,可以说明内部形成了决定,却不能证明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合法。少数人获补偿、其他人继续生产的结构,也可能使参与者内部利益一致,却让消费者承受更高价格。
经营者评价合作时,应当把对外竞争效果与内部收益分配分别检查。本案并非因为合同没有得到协会认可才驳回,而是请求建立在应受禁止的利益分配基础上,完善签章或增加会议记录不能修复这个根本障碍。
资料来源
2024-02-23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例9《“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本文依据公开案例摘要分析;未披露的审理细节不作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