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从女友的住处出发上班,途中遭遇无责交通事故,人社部门以未登记结婚为由不认定工伤。复议机关核对实际居住及通勤关联后撤销重作。本文说明“配偶居住地”不是唯一入口,如何分别证明合理路线与事故责任,以及复议纠错与待遇支付的区别。
从女友住处去上班,不能只凭未婚作否定结论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要核对真实通勤目的、合理时间和路线,以及事故责任等条件。出发地不是户籍地址,或同住者不是法律上的配偶,并不意味着可以跳过实际居住情况的审查。
司法部2026年公布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中,张某从女友家驾车前往工作单位,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其无责任。人社部门以双方未登记结婚、不属于往返配偶居住地为由,不认定工伤。复议机关审查实际居住及通勤关联后,撤销该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配偶居住地”是一种情形,不是唯一入口
原处理抓住了一个真实事实:双方确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但不属于配偶居住地这一项,并不必然排除其他法定情形。判断还要继续,不能在这一步结束。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仅列举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往返,也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
因此,需要回答的是,出发地点是否与职工真实生活居住安排有关,行程是否以上班为目的。无需为了适用某一项规定,将未婚伴侣说成配偶;也不能因为配偶这一身份不成立,便无视可能存在的其他通勤依据。
本案支持的是已查明的真实通勤
复议机关确认张某从实际居住地前往工作地,行程与工作直接关联,时间与路线合理。同时,事故认定书已经确认其无责任。几个条件结合起来,构成纠正原决定的基础。
公开材料没有披露共同居住多久、相隔多少公里或采用了哪些具体居住凭证,不能据此创造“住满多少天就必然算工伤”的门槛。个案中可以核对租住、物业、日常往返等真实记录,但这些是证明方法,不是本案已经列明的全部证据。
如果只是偶尔探访,或途中另有较长的私人活动,事实评价可能不同,应具体审查活动目的、时间和路线。即便出发地点恰好是自己的房屋,也不能由产权证直接证明事故当时处于合理通勤过程。
交通无责与合理路线要分别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还要求,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法定事故伤害。本案的无责任认定解决的是责任条件,不能独自证明路线合理;真实居住记录也不能替代对事故责任的审查。
证据宜分别组织:考勤或排班说明为何在那个时间去上班;居住及路线资料说明从哪里出发、准备去哪里;事故认定、现场资料和医疗等材料则说明事故经过与后果。出现矛盾时,应解释具体差异,不能只附一张地图要求结论自然成立。
司法解释第一条也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依据及相反证据作出安排。文书缺失或内容不清时,并不是靠家属写一句“本人无责”填补事实;行政机关和法院仍应依法结合相关证据审查。
撤销重作之后,还要跟进哪些事项
这份复议案例明确的处理结果,是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作。复议理由支持本案符合工伤条件,但公开材料没有展示后续决定书、待遇核定或支付凭证,不能据此写成家属已经拿到某笔赔偿。
重作决定、决定送达、后续待遇申请,是需要继续跟进的不同环节。事故中的民事赔偿与工伤认定也不相互替代;某一方先支付费用,不等于已经完成工伤程序,是否影响具体待遇仍要分项目核对。
申请期间也应单独记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分别规定单位通常30日内申请,以及单位未按规定申请时,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1年内申请等规则。具体起算、延长或期间扣除应按条件审查,不能因正在协商居住情况或等待单位答复,就认为期限自动暂停。
官方材料与延伸阅读
司法部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案例五;工伤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原案事故发生于2024年,复议申请于2025年提出,本文依公开摘要分析,不补写未披露的证据和后续结果。相关程序问题可参看工伤救济中的关系、责任单位与行政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