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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买方采购口罩机,收到的设备存在磨损、腐蚀等问题,无法实现特定时期的生产目的。浙江高院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定根本违约并支持返款及部分损失。文章解释公约为何适用、“宣告无效”与订约无效有何区别,以及为何不是任何质量瑕疵都能解除交易。

跨境销售设备,发生质量争议后,不能直接把国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原样套用。保加利亚某公司购买口罩机的案例,同时涉及适用哪套规则、何种瑕疵达到根本违约,以及损失赔偿范围三个问题。

设备瑕疵影响了具体交易目的

2020年,保加利亚买方与中国卖方约定采购口罩机及配件。到货后,买方认为并非约定的全新设备,双方协商无果,买方起诉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及赔偿预期利润等损失。

浙江高院二审审查发现,设备存在磨损、腐蚀、刮痕和锈迹等多处情况,不能实现疫情期间生产紧缺口罩的合同目的。法院支持返还740117元货款及利息,并酌定运输、保险费用损失5万元。不能把买方提出的全部利润请求写成均已得到支持。

公约适用先于套用国内违约条款

双方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保加利亚,均为公约缔约国,且没有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院因此适用公约处理其调整范围内的争议,而非仅因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就直接用国内法回答所有问题。

本文理解,营业地、交易对象、合同选择及缔约国声明,都是适用法分析的一部分。并非签约语言使用英文、付款经过国外账户就必然适用公约;也不是只写适用中国法,就足以在所有情况下排除公约。

“宣告合同无效”在这里有特定含义

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是针对根本违约等情形的解除性救济,不等于说双方订约从一开始就因违法而无效。忽略这一点,会把质量违约争议误写成合同效力案件,继而混淆返还和赔偿的依据。

本案设备问题与买方及时投入特定生产的目的相连接,法院认定达到根本违约。若只是可在合理时间修复、并不实质剥夺交易利益的轻微缺陷,是否允许解除应另行判断,不能单凭“有锈迹”三个字复制结论。

损失不能只看有没有支出凭证

除了损失实际发生,还应审查与违约的联系、订约时可预见范围及合理减损等问题。某笔投入真实,并不意味着必然全部转由对方承担。对预期利润尤其需要说明交易基础,而非自行估一个利润率。

本案法院结合能够预见的运输和保险费用酌定赔偿。文章不把这笔5万元解读为跨境机器合同的统一附加赔偿,更不能按另一台设备价格同比换算应获赔多少。

交付和检验记录要能证明关键差异

买方可保存规格、全新程度承诺、用途说明、交货期限、到货检验、维修沟通及保管状态。设备在运输、安装和使用中的状态应有记录,避免只能证明后来坏了,却无法说明交付时为何不符合约定。

卖方也应保留出厂检验、装运和交付资料,对提出的瑕疵及时回应。双方争论是否根本违约时,能否补救、需要多久及对生产目的有什么影响,往往比一句“机器能开机”更有意义。

官方出处

本案一审为(2021)浙10民初37号、二审为(2022)浙民终811号,信息见最高法涉外条约适用典型案例一。规范可对照销售合同公约官方资料及案文入口和最高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解释。这里研究的是具体交易及其法律路径,不代替对另一份跨境合同适用法和通知要求的核查。

延伸研究:国际货物买卖能否退货退款:从根本违约到通知与损失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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