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导引

一家花炮企业因产业退出政策被关停,证照注销、材料销毁,但补偿多年没有处理完。政府以最后一笔付款已过去数年抗辩起诉超期,法院没有采纳,并判两级政府共同支付补偿款438万余元及利息。本文区分持续未履职、已有补偿决定和协议争议,说明今天选择救济程序还应核对哪些新规则。

部分付款以后,补偿职责是否已经结束?

政府只支付过一部分款项,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明确拒绝剩余补偿,并不当然意味着企业只能从最后付款之日开始计算起诉期限。最高法公布的一起企业关停补偿案中,法院认定政府依法应主动履行的补偿职责,不因多年未履行而消灭,企业起诉没有超过期限。

这里要先确定争议对象:企业请求政府完成尚未履行的补偿职责,与不服一份已经作出并告知的补偿决定,涉及不同的期限问题。

从产业退出到多年未结的补偿

2010年3月,市政府决定烟花爆竹生产产业退出市场、生产企业关停,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及必要经济补偿等善后事项,由属地政府妥善解决。某花炮公司在关停范围内,其生产许可证被撤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注销,相关材料被销毁。

企业多年协商,仅收到175万元补偿,未能弥补损失。两级政府既未作出补偿决定,也未明确拒绝补偿。2015年8月28日,企业再次要求补偿,未获答复;同年9月15日起诉,请求支付补偿款3000余万元。政府以企业2011年12月30日已收到最后一笔款项为由,提出起诉超期抗辩。

一审判政府应对关停造成的损失补偿。二审认为起诉未超期,并判两级政府共同支付补偿款438万余元及利息。诉请金额与判决支持金额不同,不能将3000余万元写成获赔结果。

为什么不能把最后一笔付款当成拒绝补偿?

付款可以证明已经履行的部分,却未必证明政府作出最终处理。一笔款是临时预付、某一项目的支付,还是依完整结算决定付清,需要结合文件和双方沟通判断。若没有最终决定,不能只凭后来未再转账,就推定企业当时已经收到一个拒绝剩余补偿的行政行为。

本案还有更重要的前提:补偿职责由关停安排引出,属于政府应主动履行的职责。法院区分了依职权主动履职与依申请履职,认为前者不能仅因机关怠于处理,就按一般申请后逾期不答复的规则,把持续义务视为早已结束。

因此,企业在2015年再次提出要求,并非当然为一个已经过期的争议重新创造起诉期限。它请求处理的,是尚未依法完成的补偿事项。若早已存在明确、完整的补偿决定,判断基础便会改变。

关停补偿,要说明哪些损失属于这次政策调整?

公开裁判指出,在当时缺乏明确补偿细则的情况下,关停导致的损失应包括产权损失、转产损失以及未及时支付补偿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法院仍对实际请求作出审查,未按企业提出的全部金额判付。

对类似企业,账目应围绕关停前后变化组织。设备、库存和被销毁材料能证明什么财产原来存在;关停与证照处理如何影响继续生产;转产支出是否确由此次退出引起;已收到款项对应哪个项目,都需要相互核对。

产权损失、经营转型成本和预期收益并不是同一个项目。不能把全部历史投入直接等同应补偿金额,也不能把多年经营未达预期都归于关停。公开摘要未给出分项评估表及已付175万元与判额的具体结算关系,理解本案宜保留法院公布的数额,不自行相加或扣减后改写结果。

今天提起救济,程序还要看哪些变化?

本案2015年起诉,不能据此认定今天所有未履职争议都可以直接起诉。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定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先申请复议。

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进一步区分: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不履职,属于该项所指情形;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属于该项的未履职情形。其他法律另有前置规定的,仍应另行核对。

这要求先辨明机关究竟做了什么,不能看到“未补足”便一概选择同一种程序。对一份补偿决定有异议、要求履行补偿协议、申请后始终没有答复,所需材料与救济入口都可能不同。现行起诉期限解释第七条也保留了依法先复议及特别履职期限的规定。

判断起点和期限扣除,可继续阅读行政起诉期限从哪天计算;本案的438万余元及利息是裁判结果,公开材料并未披露最终付款情况。

资料来源

最高法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规则适用典型案例二(2026年4月30日发布,官方案例摘要)。

《行政诉讼法》;2026年起诉期限解释;《行政复议法》;2026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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