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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装配工在继续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工伤并评为九级,工厂却以其领取居民养老待遇为由拒付。法院区分居民养老与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支持参照工伤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结论有已取得工伤认定这一前提,不能直接扩大为任何超龄伤害均属工伤。

超过年龄之后,劳动与职业风险没有消失

陆某在某五金厂装配岗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任职。其后来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九级。五金厂认为陆某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

陆某提出经济补偿及相应工伤待遇等请求。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五金厂支付有关工伤待遇。公开案例没有明确支持其全部请求,尤其不能把“提出经济补偿”直接改写为“获判经济补偿”。这一结果范围必须保留。

两种养老待遇不能只看名称相似

法院关注陆某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其自行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兜底、保障水平较低等特点。在已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不能以居民养老待遇消除其职业伤害保障。

这不是对所有养老保险作统一评价,而是在本案具体保障状态下,区分待遇类型与实际功能。判断时应当查清领取的到底是哪种待遇、何时开始领取,以及相应就业与参保情况。单凭一张“养老金到账”截图,未必足以说明劳动者已经进入完全相同的法律状态。

工伤待遇与劳动关系不是同一道问题

官方案例强调劳动关系与工伤待遇可以分离审查,保护超龄劳动者基本医疗、生活等职业安全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关系认定存在特殊问题,仍需继续审查是否有具体依据承担职业伤害责任,不能在第一个问题上简单终止全部分析。

但这里已经存在工伤认定以及九级鉴定。本案不是法院跳过行政认定程序,直接把任意伤害转成工伤。对于尚未认定、发生在不同工作安排下的伤害,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和程序可能不同,不能只复制本案年龄与养老金两个标签。

今天的年龄与制度背景需要单独核对

现阶段法定退休年龄涉及渐进调整及配套安排,不能用一个固定岁数覆盖不同出生年月、人员类别和具体时间。本案公开摘要没有披露足以计算陆某退休时点的完整信息,本文因此不补写年龄,也不据此提供全国统一的退休门槛。

同样,地方超龄人员参保政策及职业伤害保障安排会影响具体路径。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受伤时间、用工地点和实际参保情况核对,避免把本案参照待遇的结果误认为所有地区、所有超龄人员都享有完全一致的项目。

把证明材料分成待遇身份和受伤事实两组

待遇身份方面,可核对居民养老或职工养老的正式资料、参保记录及领取时间;职业伤害方面,应保留用工安排、事故记录、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两组事实分别解决是否存在排除理由、是否具备职业伤害保障基础的问题。

单位则不能把购买商业保险或员工年龄较大当作当然免责理由,应依法评估职业风险与适用保障。劳动者也应逐项核对请求项目和已支付金额。本案的价值在于防止以低保障居民养老替代职业安全责任,而不是为所有超龄争议提供无需进一步核实的赔偿结论。

参保状态与已认定结果不能相互替代

没有职工养老待遇,并不自动证明事故发生于工作;已有居民养老待遇,也不能自行推翻已经作出的工伤认定。两条材料各有证明范围,应当分别核实,不宜在同一句理由中完成全部判断。

若对行政认定有异议,应依法通过相应程序处理,不能在待遇支付争议中只以年龄和养老金标签取代有效文书。是否存在救济期限和哪些事项可以争议,还应结合实际送达与文书状态核对。

资料来源

2026-05-29公布的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四《陆某与某五金厂劳动争议案》。本文依据公开案例摘要分析;未披露的审理细节不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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