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刚交付装修,超市公司便通知收回。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和书面付款承诺,后来却以“职务行为”抗辩。张店法院结合文书中的欠款人身份、金额及还款安排,认定其加入公司债务,对5.26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签合同,个人欠条改变了谁的责任
与公司订立合同,通常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法定代表人参与收款和交涉,不等于自动用个人财产为公司兜底。但当他又以个人身份明确承诺偿还公司欠款时,需要单独判断这一承诺有没有增加个人责任。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商铺租赁案,争议正出在这里。本文将承租人称为张某,将超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为王某。2022年5月,张某与超市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3.56万元、押金2000元。按公司要求,张某将合计3.76万元转入王某个人账户,公司为此出具收据。
同年6月11日交房后,张某进行装修,费用1.5万元。6月23日,公司和王某通知超市不再经营,商铺收回、租约终止。王某随后出具欠条,将应返还租赁款与装修款合计确认为5.26万元,约定8月31日前付清。
两份文书,确认的不只是公司正在欠钱
三天后,王某又出具书面承诺:如果7月5日前支付4万元,双方账款两清;否则仍按原约定,于8月31日前支付5.26万元。两被告一直没有付款,张某遂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款项、赔偿损失。
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处理公司的业务,属于职务行为;张某则主张王某已加入债务,应当一起清偿。
法院没有仅凭王某签了字就下结论,而是查看欠条的记载:欠款人、承诺人均为王某,文书还注明他的个人身份信息。结合其个人名义作出的还款安排,法院认定自愿加入债务的意思明确,判令公司返还3.76万元租赁款及1.5万元装修费、支付相应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个人账户收钱,为何不是分析的终点
本案资金确实进入王某账户,但收款时有公司指示,公司也出具收据。这些事实首先连接到公司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并不能孤立证明王某个人就是出租人,或他已为公司全部义务提供保证。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合同、收据、交房及沟通主体,是判断他在代表谁的重要背景。仅以“钱打进个人卡”要求其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可能忽略实际交易关系。
真正需要继续解释的是后来两份文书。王某没有只以公司经办人身份记录退款进度,而是以本人作为欠款人、承诺人确认金额与支付期限。法院将这一步与前面的职务收款区分,认定新增了个人债务人。
这也不等于个人签名永远构成债务加入。在公司栏签名确认、代公司核对账目,与明确以本人名义承担偿还义务,文意和法律效果可能不同,仍须放回完整材料判断。
4万元优惠方案,为什么没有取代5.26万元
王某的后续承诺设置了提前清偿条件:按较早日期付4万元,才可按该数额结清。没有满足这一条件,原先5.26万元的安排仍然保留,不能只截取“4万元”主张债务已经减少。
这一点提示,和解金额与附条件减免应当写清。是否按时到账、金额是否足额、未履行时恢复什么义务,会影响最终可以请求多少。公开材料没有后续执行结果,不能把法院判令付款写成张某已经实际拿回全部款项。
法院支持的利息,自2022年9月1日起,以5.26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这是公开个案的判项,不能据此认为所有租赁退款都会自动适用相同利率;另有损失主张也未因债务加入而全部获得支持。
个人承诺能否执行,还要先确定它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允许第三人自愿加入既存债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区分保证、债务加入与其他承诺,难以区分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按保证处理。
因此,不能看到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就跳过文意分析,也不能一有“我负责”便要求其立即对全部债务连带清偿。需要确定他是在代表公司履职,还是愿意自己还钱;若是担保性质,还应进一步审查保证方式和期间。
对承租人而言,保存合同、公司出具的收据、付款指示和个人承诺原件,可以说明责任形成的不同阶段。对作出承诺的人而言,也应明确签字的身份和责任范围,避免把协商退款与新增个人债务混在同一句话里。更完整的比较见还款承诺的责任边界。
资料来源
依据张店区人民法院2024年5月28日公布的张法案例〔2024〕18:合同履行中债务加入与职务行为的区分与认定整理,为官方案例报道,未取得完整判决书。现行规范核对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二条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资料截至2026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