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换了,狩猎行为仍要按法律判断
无人机可以合法购买,不代表可以搭载捕兽网、金属箭去猎捕野生动物。最高法公布的一起真实案件中,张某给无人机加装红外热成像设备,在山地猎捕了21只野生动物,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这起案件要回答的,是设备在具体活动中起了什么作用,以及猎捕对象、地点、时间和工具是否触及法律规定。不能因为无人机属于日常商品,就把它参与的猎捕活动也当成普通娱乐。
从购买设备到实际猎捕,法院认定了什么?
2025年3月,张某在网络平台购买无人机、捕兽网、特制金属箭等物品,加装红外热成像设备后,利用无人机发现野生动物,再释放金属箭或者捕兽网实施猎捕。
官方案例记载,猎获动物共21只,包括环颈雉、华南兔、斑嘴鸭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鉴定还确认,张某使用的捕兽网属于禁止使用的粘网类诱捕工具。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相关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以及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等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已经生效。
公开材料是官方典型案例摘要,未列明猎获物总价值、修复金金额、裁判日期及案号。不能据21只这个总数反推每一种动物的数量,也不能把摘要中没有写出的量刑细节补进案件。
不属于珍贵、濒危动物,就能随意猎捕吗?
不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不同款项处理不同情形。其第二款针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不以猎获物必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为唯一前提。
本案涉及的“三有”保护,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较少、保护程度低便可以捕捉。刑事判断仍须落实到适用规范、动物种类与行为条件,不能只凭动物是否常见决定是否合法。
2022年野生动物刑事司法解释第七条列举了情节严重的不同情形,包括猎获物价值标准,以及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等情形。因此,猎获物价值不是所有案件共同且唯一的一道门槛。本案摘要没有展开对应的具体项次,不能替法院补定其依据。
无人机、热成像和捕兽网,分别证明什么?
设备应当放回完整使用过程看。无人机和热成像设备说明搜索、定位的方式;释放金属箭或捕兽网,说明行为已经指向猎捕;工具鉴定则回答捕兽网是否属于禁用工具。三者不能互相代替。
对类似争议,设备购买记录可以证明准备情况,却未必独立证明实际猎捕。飞行记录、现场视频、猎获物鉴定及工具检验,分别对应时间地点、动作过程、动物种类和工具性质,需要相互核对。
同样,不能从本案得出“所有使用无人机拍摄野生动物的人都构成犯罪”。观测、拍摄与发射工具猎捕存在事实差别;但以拍摄为名实施猎捕,也要依据实际行为判断。是否另有飞行管理或公共安全责任,应有对应事实与依据,不能因本案使用了无人机便自动追加罪名。
缴了修复金,为什么仍然判刑?
修复和刑罚回答不同问题。修复措施回应已经造成的生态损害;定罪量刑则评价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条件,以及依法应负多重的刑事责任。张某主动缴纳修复金,被法院作为悔罪表现考虑,并未使已经成立的犯罪消失。
缓刑也不能理解成没有刑事判决。它是在符合条件时,对所判刑罚采取特定执行安排。其他案件即使愿意修复,也仍需审查行为危害、认罪情况和法定条件,不能据此承诺同样的刑期或缓刑结果。
本案提供的观察顺序是:先认清猎捕事实和保护规则,再核实严重程度,最后单独评价修复等从宽因素。对于商业组织者利用自然资源的另一种责任,可参阅组织付费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为何承担修复费用。
资料来源
最高法《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网页2026年6月6日公开,官方案例摘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野生动物刑事司法解释第七条(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