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带队穿越,为何也会成为生态侵权?
组织户外活动不只涉及游客的人身安全。线路进入依法划定的核心保护区,持续带队形成对植被、土壤及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干扰,组织者还可能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最高法公布的秦岭穿越系列案中,法院判令相关经营者停止组织、支付修复费用并公开道歉。
这里保护的利益,既包括一棵树、一片草,也包括区域生态系统维持正常状态的能力。因此,不能只凭现场没有明显污水、没有大型施工,便认定没有生态损害。
法院面对的是持续组织的商业活动
官方案例记载,自2024年以来,某旅行社等9家公司和李某在网络平台持续发布广告,有偿组织人员前往秦岭核心保护区登山穿越。他们提供专车接送、领队向导、野外餐食等服务,合计组织1292次、6775人次进入保护区。
生态环境专家指出,该区域生态系统复杂而脆弱,穿越活动会损害植被、土壤,干扰野生动物栖息和繁衍,并影响区域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据此提起系列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停止组织行为、赔偿生态修复金并赔礼道歉。
这些总量是整个系列案件的数据,不能分摊成每家公司各自组织的次数和人数。公开摘要也没有披露各被告收费标准、总营业额及具体修复费,不能用参加人次乘以网上报价估算判赔额。
保护区边界与实际活动,是两项不同证据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违反《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对核心保护区活动的限制,构成生态环境侵权。该案中,商业带队穿越并不属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活动。
对类似争议,首先需要核实具体路线是不是进入依法划定的限制区域。平台上的线路名称、网红打卡标签,不是确认保护区界线的依据;应与官方划区资料、轨迹记录及现场标志等核对。
区域性质明确后,还要查实际开展了什么活动。是否发布有偿招募、如何安排交通和向导、多久组织一次、是否提供野外餐食,能够呈现经营行为。只看经营主体登记了旅游业务,不能回答特定线路是否允许通行;反过来,也不能仅因一张山景宣传图就认定已经组织人员入区。
秦岭核心保护区的地方规则有自己的地域和分区条件。本案不能直接变成全国所有山地禁止徒步的结论。到其他自然保护地,应核对该地适用的分区、开放范围和管理规定。
尚在审理,为什么先要求停止组织?
本系列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检察机关申请,先后两次发出禁止令,要求立即停止组织人员进入核心保护区。停止行为的紧迫性,来自持续组织可能进一步造成的损害,不能让案件审理期间变成活动继续扩大的空档。
禁止令与最终判决的功能不同:前者及时控制正在发生的风险,后者确认责任并安排修复、赔偿等后果。已经申请禁止令,也仍需证明案件的实体主张;最终承担修复费,也不能当然说明诉前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无需审查。
本案公布于2026年6月。对今天采取禁止令的程序,《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时间效力规定第七条已有明确衔接,应使用现行规则判断申请资格、重大风险等条件,不能将后来施行的条文倒写成原案法院当时的援引依据。
公司组织活动,个人股东何时一起负责?
法院最终判令各被告停止组织、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向公众道歉,还判令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个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存在两个不同判断:公司实施活动所产生的责任,以及股东为何需要对公司责任一并承担。
仅凭“是股东”三个字,不能推出个人必然连带负责。本案有财产混同这一经法院认定的事实。摘要未展开具体账户往来和财产管理情形,不能自行推定所有股东都用私人账户收款,或把带队领队、普通员工都列入同一责任范围。
公开材料记载,相关判决已经生效,各被告停止组织、赔礼道歉,修复费用已缴纳并移交林场用于修复和加强管护。这并不等于官方已经公布全部区域完成修复验收;缴费、项目实施和生态恢复效果,是后续可以分别观察的事项。
判断一个活动的法律边界,需要把商业服务、通行区域和生态影响连在一起核查。对于农业项目借许可改变实际用途的另一种情形,可参阅有渣土堆放许可为何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资料来源
最高法《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5(网页2026年6月6日公开,官方系列案例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七条(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此处说明现行程序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