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堆放许可,为什么没有挡住刑事追责?
取得渣土堆放许可,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把耕地长期作为弃土场。最高法公布的一起案件中,两名经营者以改良土壤为由申领许可,实际大量接收渣土并收取弃土费,造成耕作层严重破坏。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的关键,是申报的农业用途与现场真实用途是否一致,以及土地的种植条件是否被实质破坏。项目名称和许可文件是审查材料,不能取代对经营过程、土地性质和损害后果的证明。
农业项目怎样变成了渣土接收场?
2020年上半年,张某、李某为通过倾倒渣土牟利,承租土地并设立某农业公司。二人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要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了堆放渣土许可证。
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他们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在案涉地块接收、倾倒渣土约20万立方米,收取弃土费用696.7万元。
鉴定查明,案涉地块共151.17亩,其中耕地146.87亩,包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经严重受损;虽在回填渣土上局部覆盖约20厘米土层,但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定二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万元,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2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官方摘要未披露案号、裁判日期和后来土地恢复情况。
许可范围与土地用途,要分别核对
堆放渣土的许可,是否允许改变农用地用途,要看法定权限、批准事项及具体条件,不能仅因文件中出现“许可”二字,就理解为对所有后续行为的认可。
本案官方材料明确,两人捏造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借农业基地项目接收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法院据此审查的,是掩在农业项目名称之下的实际行为,并非否认所有土壤改良活动的合法性。
对正常农业经营而言,必要的整地、改良与把土地变成收费弃土场,事实基础不同。判断时应比较改良方案需要什么材料、需要多少数量、作业完成后怎样恢复种植,再核对实际运输、收款和现场堆置状况。单独拿出立项名称,或者只出示一张租赁合同,都无法回答这些问题。
土地看起来覆了土,为何仍然属于严重毁坏?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要求审查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用途、数量较大及大量毁坏等条件。本案并非仅因有渣土进入农田就定罪,鉴定对原耕作层、实际覆盖物以及露地种植能力作出了具体判断。
局部表面覆盖土层,与恢复耕作功能不是同一事实。若下方大量堆积建筑垃圾、石块,原有耕作层又已经损毁,仅有地表颜色、少量植被或某次播种照片,未必能推翻整体种植条件受损的鉴定结论。
反过来,鉴定也应对应具体地块与实际受损范围,不能把租赁面积一概当作毁坏面积。本案的总地块面积、耕地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各有含义;约20万立方米又是渣土体积。不同单位的数据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用收费金额推算毁坏亩数。
收取弃土费与量刑,能够推出什么?
收费规模和持续接收渣土的过程,能够帮助理解项目真实经营目的,但并非任何赚取土方收入的经营行为都成立本罪。违法占用、用途改变和毁坏后果仍须逐项证明,不能让“赚了钱”代替犯罪构成。
二人同案被判不同刑罚,也不意味着可以按收款比例自行套算刑期。摘要没有完整披露各人的具体分工和全部量刑情节,本文不推定谁负责申领许可、谁实际分得多少收入,也不将696.7万元直接称为二人净利润。
对于土地使用者和工程相关企业,本案提示的核查重点很具体:材料运入什么地块、批准用于什么活动、实际堆置是否偏离方案、耕作条件有没有被破坏。发现偏离后只补一层表土,并不能替代对土地功能的评估。至于损害发生后修复费用与其他责任怎样衔接,可参阅环境赔偿、罚款与惩罚性赔偿的区分。
资料来源
最高法《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4(网页2026年6月6日公开,官方案例摘要)。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现行条文核对;原案行为发生于2020年至2021年,不以现行资料补写原审未公开的适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