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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先收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之后分三次发放3.5亿元贷款。企业欠款后,二审法院认定提前调配资金属于银行固有经营成本,将承诺费从借款本金扣除。分析收费名称、实际服务、另付费用与本金核算之间的关系。

借款协议之外另签一份服务协议,并不当然使额外收费获得依据。某银行向企业提供3.5亿元融资前,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称是提前筹备资金的占用成本。成渝金融法院二审认定,为履行放贷义务调配资金属于银行经营成本,将该费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先付承诺费,再分三次借到贷款

2018年12月,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融资承诺协议,约定承诺提供3.5亿元额度,企业支付1000万元承诺费。协议还约定,在额度使用期内未使用、部分使用,或者协议提前终止,已收承诺费均不退还。

银行出具不超过3.5亿元融资支持的承诺函,企业同日转账支付1000万元。之后企业分三次共借款3.5亿元,未按约还款,银行起诉要求偿还剩余本金3.3亿元及利息等。

成渝金融法院于2025年4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将融资承诺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官方案例没有披露案号、各次贷款具体时间及最终利息计算明细,本文不再推算一个所谓“最终应还总额”。费用被扣除,也不代表企业剩余合法债务全部消失。

银行所说的资金占用,为什么不是独立服务?

银行在诉讼中称,承诺费是提前筹备资金的资金占用费,具有服务费性质。法院认为,依约提供贷款之前调配、筹集资金,是金融机构本来就需要承担的经营成本,不能再转成一项有偿服务向借款人收费。

识别收费性质,应当追问企业除了取得贷款,还另外得到什么。若所谓服务只是授信、备款和发放贷款所需的内部步骤,另开协议、出具函件或者更换发票名称,都没有改变其内容。法院在本案明确指出,银行在银团贷款以外收取融资承诺费缺乏依据。

这一结论也不能倒推出银团贷款只要写上承诺费就一律可收。不同贷款安排应核对对应监管规则、收费内容和标准。对真实存在的独立服务,同样需要审查允许收费的依据和实际履行,不能仅用“客户签过字”完成论证。

不退还条款,为什么没有挡住本金调整?

协议把未用额度、部分使用、提前终止都纳入不退款情形,表面上对收费写得很明确。然而条款是否清楚,与收费是否合规、是否确有对应服务,仍需分别审查。明确约定不能自动将银行自身应负担的成本转给企业。

本案中企业后来实际用了全部3.5亿元额度,争点没有停留在“额度最终没用上是否退费”。法院进一步审查了这笔钱究竟为何收取。若只对照不退条款,便会漏掉整个收费基础的问题。

另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是付款路径。企业曾单独转账支付,并非公开材料所说银行直接从放款里先扣走。但最高法发布会说明,法院按照“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在本金中扣除该费用。判断实际融资负担,需要把放款、另付费用与还本记录连起来,而不是仅凭银行流水显示贷款足额到账就结束核查。

今天审查融资服务收费,先核对哪几个问题?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要求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有权部门依职责制定。这个规则是本案裁判公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能把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直接当作商业银行全部费用的统一判断标准。

企业核对时,可以把收费协议与贷款合同放在一起,列清各自对应的义务。另付费用是否是获得贷款的条件,能否自主选择服务,银行提交了什么服务成果,费用最终留在谁处,都需要材料说明。若银行称存在独立服务,应具体核对服务是否超出贷款固有职责,以及收费本身是否符合相应规范。

交易发生于2018年,二审判决在2025年4月。后来有关融资环境的立法政策可以帮助理解今天的经营要求,但不能改写原案所用依据和交易发生时间。本案不是法院基于后来新法追溯否定全部旧收费。

本金、费用和还款,应当各有一份清楚的账

发生争议后,完整的授信及收费文件、贷款入账凭证、承诺费付款记录、还本明细,比单独一张总欠款表更有用。若费用还有多笔或经第三方收取,应逐笔说明用途和流向,不能把其他交易的款项都装进这一案例的结论。

与本案相邻但事实不同的情形,是银行把其他负担附加进贷款交易,可参看搭售不良债权后贷款本金如何确定。如果争执来自签约名义人与实际用款人不同,则另见借名贷款的责任与真实交易。先认清额外负担的来源,才知道需要核对哪部分本金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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