栀子花换了销售名称,是否仍是他人受保护的品种,不能只靠外观或名称判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香雪”案中,一份分子标记检测报告在一审未被采信,二审则结合对照样品来源、检测方法、技术能力和具体数据认定其证明作用,改判共同侵权并连带赔偿33万余元。99.9%的遗传相似度,是完整证据链中的一环。
同一份检测报告,为什么出现不同判断?
甲花木公司享有栀子花“香雪”的植物新品种权,发现乙花卉店、丙公司和张某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名为“无尽雪”的栀子花。2023年11月,甲公司经公证购买、取样、封存后送检,检测机构参照《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作出报告:比较46131个位点,差异位点44个,遗传相似度99.9%,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甲公司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被诉方提出,检测机构没有栀子属专项鉴定资质,该品种应采用田间观察检测。一审未确认报告证明力,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逐项审查后,认定报告具有合法证据资格,能够初步证明品种同一性;被诉方没有完成相应反证责任,遂改判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33万余元。100万元是请求金额,33万余元是公布的判付金额,两者不能混写,材料也未披露精确到元的判额或执行情况。
先证明拿什么作对照,再讨论相似度
本案审批机关没有保存“香雪”的标准样品。如果拿来的对照花木本就无法确认属于授权品种,再高的相似度,也不能回答销售植株是否侵害该品种权。
二审核对了授权程序中的专家实质审查报告,发现报告记载的母株地点与本案公证取样地点一致。取样由公证人员全程见证,封存和送检过程又能与检测报告对应,因此认可对照样品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这不是允许权利人随意提供一株花作为标准,而是用授权资料与取样保管记录弥补官方标准样品缺失。销售取证取得的待测样品,同样应与被诉销售行为连接,不能拿来源不明的花木代替。
没有专门标准,不等于所有基因检测都不能用
二审指出,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是可以依法选择的不同方法,不要求起步就必须先做田间观察。本案虽没有栀子属专门的分子标记检测标准,但所参照的国家标准允许其他植物品种参考,具备方法选择的科学基础。
法院还审查了位点数量和选择原理。报告比较的位点较多,选择能够覆盖基因组多态性区域;检测机构又是相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具有核心检测技术能力。因此,判断没有停留在是否持有该植物专项资质的名称上。
这里不能反推任何机构、任何位点组合都可用于所有植物。报告是否足以区分具体品种,仍需审查样本代表性、方法依据和技术可靠性;99.9%也不是本案确立的通用侵权阈值。
方法可选择,不等于结论冲突时没有顺序
本案纠正的是仅因可能存在方法差异,就先行排斥分子检测报告的做法。它没有面对两份已经形成且结论相反的有效检测报告,不能据此推导出基因检测总能压过田间结果。
2021年7月7日起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两种检测结论不同时,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2026年公开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也作了相同安排;该指引同时要求实质审查自行委托的专家意见。选择何种方法与处理现实冲突,是两层问题。
权利人完成可靠的初步证明后,被诉方需要针对具体技术问题提出反证。只说销售名称不同、没有专项资质,未必足够;但若样品来源、检测方法或数据确有缺陷,也应具体说明,不能把提交报告理解成争议已经自动结束。
今天处理花木销售,还要核对权利和行为时点
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2025年4月29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了对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控制范围。本案取证发生在2023年,官方摘要未展开各项法律的时间适用,不能把2025年新条例直接写成原判认定此前行为的依据。
具体经营中,应先核对品种权及许可范围,再保存采购、销售和样品来源资料。是否确为授权品种、经营者实施了什么行为、是否具备其他抗辩,需要分别判断。对交易角色的认定,可参看以平台服务为名却被认定直接销售种子的案例。可靠检测解决品种同一性,不能独自替代全部责任审查。
资料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典型案例》案例一,2026年6月9日公布,二审案号(2025)最高法知民终202号;材料为官方案例摘要。
- 植物新品种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
- 《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该文件为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
- 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