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进验收合格的房子,插座却不能用
张某购买某开发商的一套房屋,入住后发现负一层插座无法使用,一合闸就引发单元总闸跳闸。多次联系物业和开发商没有解决,张某起诉要求承担电路修缮费用。开发商则以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由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例,最终判开发商按照恢复原状的方案赔偿修缮费用,并承担鉴定费用。验收材料没有消除具体缺陷,存在较便宜的维修办法,也没有让较高费用的方案当然失去合理性。
竣工验收与这一处电路缺陷,证明的是两件事
法院通过鉴定确认,不能正常用电的原因是地下一层插座线路之间短路。电路虽然不是主体结构,仍属于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交付房屋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不能仅凭整体验收合格,否认已经查明的局部质量问题。
购房人对此也需要提出具体材料。总闸跳闸可以说明出现异常,却未必单凭这一现象就能排除家电故障、后续装修或其他原因。本案的判断建立在鉴定查明线路短路的基础上,不能概括为“家里跳闸就由开发商赔”。
现行《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要求出卖人按约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不符合要求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质量是否合格,要结合约定内容及实际缺陷审查,而不是只看是否已经领钥匙。
鉴定为什么同时处理原因、方案和价格
本案张某申请鉴定的事项包括无法用电的具体原因、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鉴定给出了两种方案:明敷设修复,费用5000元;拆除原有插座线路并恢复原状,费用3万元。
原因鉴定回答故障从哪里产生,方案说明如何消除缺陷,价格则涉及应赔多少。这些问题连在一起。只拿一份装修公司的报价,可能无法证明为何需要这样修;只证明电路有问题,也无法直接证明报价中的全部项目都必要。
确定鉴定事项时,宜围绕争点提出问题,例如问题线路范围、两种做法能否恢复约定使用状态、施工会影响哪些原有部分。不能先选一个总价,再让其余证明都围着价格打转。公开案例没有列出技术参数和费用明细,也没有说明两种方案分别通过了哪些安全检测,不应自行补写。
为什么支持三万元的恢复原状方案
张某不接受明敷设配管配线的方案。法院没有仅据这一态度确定赔偿,而是综合考虑质量问题的起因、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开发商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作为,最终采用恢复原状方案。
对买房人而言,交付时承诺的房屋状态具有意义。能够暂时接通电源,与恢复房屋应有的使用和外观状态,未必是同一结果。较便宜的方案如果把原有暗线改成外露线路,其影响需要说明;价格较高的方案如果包含额外装修升级,也同样需要剔除无关部分。
因此,本案不能变成“业主选哪套方案,开发商就必须买单”的规则。方案与缺陷修复是否对应、是否合理,仍须接受审查。若较便宜的做法已能完整恢复约定状态,或者较贵部分只是个人新增偏好,事实就与本案不同。
先要求修复,迟迟不修再明确费用请求
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不能确定时,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修理、重作、减少价款等方式。本案中开发商始终未修复,是法院支持修复损失的重要事实。
遇到类似问题,应保存报修时间、故障范围、对方答复和提出的方案。开发商已提供何种维修机会、买受人是否配合,也会影响对后续行为的评价。需要紧急排险时应先保障安全,并尽可能保留故障及施工记录,避免修完后无法说明原状。
所引官方摘要未列合同全文、交付日期、保修期限及完整裁判依据,不能据此判定其他房屋都在同一保修条件之下。提出请求时,还应核对相关保修责任、时效及质量问题形成的时间。本文引用民法典说明现行规则,不推定原判实际适用了这些条号。
修缮费之外的损失,仍须另外证明
本案明确判开发商承担鉴定费,但所引摘要未列具体金额,也未列租房费、电器损坏或其他赔偿结果。不能从“无法正常用电”自动推出所有居住支出都获支持。
如另有临时居住或财物损失,应说明为什么由该缺陷引起、持续多久及实际支出,并避免与修复报价重复。针对房屋质量,能帮助法院判断的通常是故障原因、修复效果和必要费用之间的清楚对应。关于合同退出与损失范围的区分,可参阅房屋与长期合同退出时的解除和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