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称是委托,法院为何认定为租赁
房屋交给企业运营,合同封面写着“资产管理”,不意味着企业就享有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合同性质需要结合约定的实际权利义务判断,尤其要看谁获得使用收益、谁支付对价以及谁承担空置风险。
北京三中院2025年通报的一起案件中,房主张某与某住房租赁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授权公司将住宅供他人居住、使用,公司向张某支付固定租金收益。后来公司停止付款,并以双方属于委托关系为由主张解约。
法院认定双方实际为房屋租赁关系,驳回公司基于委托合同提出的抗辩。官方报道没有披露案号、判决日期、欠租数额及全部判项,不能据此补写公司最终赔了多少钱。
固定对价背后,房屋收益与空置风险怎样安排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关系的基本结构是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对方支付租金。本案中,房主取得的是公司承诺的固定收益,公司则取得面向实际居住者运营房屋的权利。
报道还明确,按照这种租赁结构,房屋即便空置,公司也须依约交租。它承接了运营带来的收益机会,也承担相应的空置风险。市场不好或者暂时没找到租客,不能单独把付款义务改成“收到下游租金才结算”。
但不能只截取“固定收益”四个字就完成定性。还应结合公司使用房屋的权限、下游合同主体、付款条件和实际履行,判断这笔钱究竟是租金、代收款,还是其他安排。有一项保底承诺的委托业务,也不能不看其余条款就直接归类。
真正的委托管理,通常呈现另一种收付结构
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若企业只是替房主寻找租客、签约或收款,房主与租客建立租赁关系,企业按约收取管理服务费或佣金,就需要围绕这种事务处理结构分析。
在这类安排中,房主可能直接承担房屋空置的收益变化,企业的收入则是约定服务报酬。这与企业自行取得房屋使用收益、向房主负担固定租金的结构存在差异。
银行流水也要和合同一起看。钱经过企业账户,既可能是企业付租,也可能是代房主收取租客租金。仅凭一次转账,不能替代对付款主体、款项用途及上下游关系的查明。公开报道未披露本案具体流水,不作补充。
“可以随时解除”,也不等于解除后没有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同时规定了在相应条件下的损失赔偿。这项规则的前提,是争议关系确属委托。
本案公司想援用委托合同规则,但法院先认定关系是租赁,相应抗辩便失去基础。不能因为合同名称含“管理”,便把租赁中的固定付款义务和剩余期限风险一并排除。
另一方面,认定为租赁,也不意味着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结束。双方协商一致、具备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条件时,仍应按相应规则处理。需要分别说明解除依据、通知与交还情况,以及已发生的欠租或损失,不能把性质认定直接写成永不解约。
从封面往下,读清四处具体约定
签约或核查时,首先看房主把房屋交给谁使用,企业有没有自主出租并取得经营收益的权限。再看固定款项何时支付,是否以实际出租或收到租金为条件。
随后看谁与最终租客签约、谁处理退租和维修,以及空置期间的费用由谁承担。合同附件、招商说明和长期履行记录如果与正文矛盾,应把差异一并提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要求结合用语、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及诚信原则解释,封面不是唯一依据。
这些问题的价值在于呈现交易结构,并非看到某一项就能机械定性。对包含代理、维修和出租多种内容的合同,更应先识别发生争议的是哪项义务。
性质确定后,还需单独处理交还和损失
房主认为公司违约,可据约定与履行记录说明欠付期间、金额及具体损失;公司若提出退出,则应说明有效依据及房屋怎样交还。先定性质,能够避免错误援引任意解除规则,但不会替代后续核算。
退出后的合理减损问题,可参阅承租方退房与房东接收义务案例。该案与本案属于不同真实案件,前者讨论损失范围,不能代替这里对租赁、委托性质的识别。
本文按2026年11月8日的现行规则分析。报道发表于2025年12月25日,合同订立及裁判日期未披露,不能据报道日期推定其全部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后。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北京三中院通报住房租赁合同性质争议案例(2025年12月25日,来源人民法院报);《民法典》官方全文,第一百四十二、四百六十六、七百零三、九百一十九、九百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