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以办公室不热为由申请检修,供热公司发现两座消防水罐接入管网伴热,造成水力失衡。法院判企业与分公司支付额外热费及违约金。案例拆解供热不达标的归因、合同约定范围、鉴定热量与实际费用怎样核对。
办公室不热,问题出在合同之外的两座水罐
某化工企业的办公室供暖不达标,分公司报修后,供热方发现院内两座消防水罐也接在供热管网上。水罐伴热增加了负荷,造成管网水力失衡。法院最终判化工企业和分公司支付水罐对应的热费及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办公室温度低这一事实,并未抵消企业因额外用热产生的义务。
3937.83平方米约定了哪部分供热
2017年至2021年,某热力公司与某化工企业先后签过数份供用热力合同。2022年、2023年,热力公司改与该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签约。虽然签约主体有变化,但这些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都是3937.83平方米。2023年12月,分公司以油品库办公用房供热不达标为由申请检修。热力公司排查后发现,院内两座消防水罐未经同意接入供热管网伴热,造成管网水力失衡。各方都认可,水罐伴热未列入合同供热范围。
这项共识直接影响了费用的计算。如果原合同已将消防水罐列入用热清单,争点可能是原定价是否包括该设施、是否已经付费。本案双方确认水罐在约定范围之外,接下来的争议才是这些设施用了多少热、应当补多少钱。合同换过签约主体,也没有改变已约定的用热面积。
低温事实成立,仍要查清原因
办公区的室温反映的是供热结果。要以低温为由主张减费,还需要追问供热方有没有按约供给,以及低温是在哪一段设施中产生的。设备自身故障、供热方供水参数不足、用热方擅自增加支路,都可能表现为室温不够,责任却会随原因变化。
本案中,热力公司经现场排查,把办公区低温与水罐额外用热联系起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企业和分公司多年使用合同外的伴热设施,未向热力公司如实告知,构成违约。热力公司已经实际提供相应热量,法院判化工企业、分公司支付相应热费及违约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新增设施经过供热方同意,双方重新确认了管网容量、计费办法和质量要求,就要依据变更后的约定核对履行。双方设施同时存在问题时,还要分辨各自行为与低温的关联。发现一处新接管线只能说明管网发生变动,要判断低温归谁负责,仍需看接入时间、影响范围和运行数据。
七个供热季怎样核出额外用热量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核算2017年至2024年七个供热季的水罐伴热用量,鉴定结论是9831.17吉焦。这是热量单位下的总量。补缴费用还涉及对应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哪些金额已经覆盖相同服务。最高法公开摘要披露了鉴定用量和判决项目,具体判赔金额、违约金算法和鉴定技术细节未公开。
遇到类似结算争议,先把正常供热账单和额外设施的用量分开。比如热力公司拿出一份全厂入口读数,用热方可以核对它是否同时计入合同内办公区,以及不同供热季适用的价格能否逐期对应。用热方认为某段期间设备停用的,可以用启停记录、现场工单等说明是哪段时间、哪条支路。热量、费率和既有付款是三个不同的核对对象。
多年合同应按履行期间核对适用规则
现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当事人依约全面履行,并依诚信原则承担通知、协助等义务。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有关规则,第六百四十九条、六百五十一条分别涉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和质量要求。结算时主张约定违约金,还要核对具体条款、触发条件和计算基数。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或过分高于损失时,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该案跨越2021年民法典施行前后,公开摘要未列各时段的法律适用依据。按现行规则分析同类交易时,应先区分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哪个时期。《民法典》 ·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