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问题
同一笔直播购物中,销售者、直播间运营者与平台分别在什么事实条件下进入退款或赔偿责任关系,消费者应怎样确定请求对象?
核心观点
- 先依据订单、标明义务和交易外观识别销售者,直播间运营者与平台都可能兼有销售角色。
- 带货方作出的明确售后承诺与其明知或应知仍推广,是不同的责任路径。
- 平台提供真实经营者信息,并不能当然排除自身承诺或知道风险未采取措施的责任。
- 2026年直播电商新规强化记录保存与信息提供,但先行赔付为鼓励制度,不能倒用于2025交易。
直播购物维权,先根据交易事实识别销售者,再分别检查带货方的身份、承诺和平台的行为。店铺欠款、主播推荐、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各自指向不同责任;把参与者全部写进投诉或起诉请求,不能代替说明每一方为什么应当负责。
本文研究的是请求对象怎样确定,规则核对截至2026年10月31日。退款或赔偿本身是否成立,仍要先有相应的商品、违约或侵害事实。以下所称带货方,主要指经营直播间的主体,不能直接等同于画面中出镜的个人。
一、先把三种角色从同一个购物页面中拆开
销售者通常负责提供商品、履行买卖合同。直播间运营者可能自己销售,也可能给其他店铺引流。平台则可能只提供交易或直播服务,也可能实际自营。账号带有“官方”字样,不能单独决定这三种身份。
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用消费者能够辨别的方式标明自己并非销售者、同时标明实际销售者,消费者可以主张其承担销售者责任。即便已经标明,也还要综合交易外观、合作模式、交易过程和消费者认知等因素判断。
所以,“只是推广”不是贴一个声明就能完成的结论。还要看谁介绍交易条件、怎样展示店铺、购买链接落到哪里。平台自营也一样:司法解释第四条处理实际自营及足以使消费者相信自营的标识,第十三条另就直播平台自营作规定,责任不能只根据公司自称来判断。
| 需要识别的关系 | 优先查看的材料 | 主要解决的问题 |
|---|---|---|
| 商品由谁销售 | 订单经营者、店铺公示、发票、交易页面 | 谁负买卖合同责任 |
| 直播间由谁经营 | 账号主体、直播画面公示、链接说明 | 带货方是否也应按销售者负责 |
| 谁作出赔付承诺 | 完整回放、活动规则、承诺的适用商品 | 谁承担自己承诺的保障 |
| 平台做了什么 | 投诉工单、主体信息答复、处理记录 | 是否存在承诺、信息提供或监管责任 |
这张表不是四选一。同一主体可以兼有多种角色,但每条请求仍应有对应的事实和依据。
二、两件案件为什么出现不同的平台责任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公布的案例五中,消费者花1859元购买面霜,后经鉴定为非正品。销售方应赔付7936元,直播推广公司因曾明确承诺售后兜底、假一罚四而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未作同样承诺,且已履行相关审核和信息义务,未被判赔。
同一集合的案例二中,消费者退回1566元洗衣柜后未获退款。商户反复清空账户,平台掌握经营、投诉和资金数据,却没有依规则增加保证金或处理异常资金流动。法院因此判平台与商户对退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案的差别不在商品价格,也不在消费者是否先找过客服。前案中,带货方因自己的明确承诺进入责任关系;后案中,平台因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责任。保证金案虽非直播购物案,却能帮助解释电商平台一般监管义务怎样与具体事实连接,不能把其中资金特征假定为每个直播间都有。
将两个结果合看,可以避免两个误读:有真实店铺信息,平台仍可能因自身行为担责;带货方并非销售者,也可能因承诺担责。详细事实可分别参阅售后兜底承诺案和店铺清空账户退款案。
三、带货方承担责任,承诺与知情推广是两条路径
承诺责任首先要确定是谁说、说了什么、适用哪件商品。售后兜底案中,法院认定公司主播作出的赔付表示与消费者依链接购买行为形成合意。不能把公司的经营承诺自动改写成主播个人为店铺担保,也不能把任何夸赞商品的话都解释成赔款承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经营者履行其通过宣传、推荐等方式作出的售后、责任承担承诺。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第十条还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标准时,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按承诺赔偿。但对独立推广方,仍要分析承诺主体和合同关系,不能直接跳过身份问题。
另一条路径是明知或应知仍为侵害行为推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存在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并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连带责任。这里需要证明知情程度、推广行为和损害联系,不要求先找出一句兜底口号。
因此,没有承诺不代表当然无责;承诺无法证明,也不能仅靠“主播应当负责”替代其他条件。若涉及虚假广告,还要进一步识别广告角色、商品类型和相应法定条件,不能把所有直播内容都当成同一种广告责任。
四、向平台请求,要分清四种事实基础
第一是平台自己就是销售者,包括实际自营或相应交易外观。这时分析的是销售者责任,不能先套用普通第三方平台的免责思路。
第二是主体信息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请求赔偿。找不到商家或商家不回消息,不必然等于平台不能提供法定信息,应先把索取内容及平台答复保存下来。
第三是平台自己的更有利承诺,例如其公布的保障规则。规则中谁能申请、覆盖何种交易、如何计算,都需结合有效约定判断。平台有保证金机制,也不等于承诺对全部交易无上限先赔。
第四是明知或应知侵害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提供了相应依据。消费者需要说明平台可获知的风险、应采取而未采取的措施,以及与损害的联系。平台提供了商家名称,只能回应信息问题,不能一并消除这一审查。
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还涉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等特别要求,不能与第一款的连带责任条件混写。针对同一损害提出多种法律理由,也不意味着可以重复获得几份赔偿。
五、2026年新规增加取证抓手,没有把所有主体变成无条件付款人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要求平台保存包括直播回放、互动信息、订单形成时页面快照、客服和售后等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起不少于三年;第十八条要求在争议发生时,依消费者要求提供相关主体及交易记录等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还要求直播间持续显著展示实际经营者信息或链接。这些规定使“谁在卖、承诺是什么、订单如何形成”更有核验入口,能够支持消费者具体索取材料,但不等于平台应把全部后台数据、他人隐私无差别交出。
需要注意,第五条对先行赔付等制度采用鼓励方式。不能据此宣称所有直播平台都必须无条件先赔。部门规章细化管理义务,也不能省去民事赔偿中对请求权基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分析。
两件对比案件的交易发生在2025年,新规不能因案例到2026年才公布,就被倒写为原判依据。现时交易可以结合新规判断信息与管理义务,历史交易仍需区分适用时间。
六、把维权材料写成可以逐项回应的请求
第一步说明自己买了什么、何时付款、出现什么问题,以及为什么有权要求退款或赔偿。第二步按主体分别写明理由:对销售者主张履约或赔偿;对带货方说明其销售者外观、具体承诺或知情推广;对平台指出信息提供、承诺或监管中的哪一环存在问题。
索取回放时,应提供直播日期、账号、商品链接和订单编号,并说明需要证明哪一项事实。证据分散在不同主体手中时,可以先保存自己的订单、聊天、快递及录屏,再根据争议依法申请调取或保全,不应把无法自行看到的资金流水写成已经证实的结论。
投诉处理与民事裁判功能不同。平台内部审核未通过,并不终结法定请求;行政机关对经营行为作出处理,也不自动替代全部民事责任判断。准确区分对象、事实和请求金额,有助于对方作出回应,也便于后续调解或审理聚焦真正分歧。
引用与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6-08-03,采用案例二与五,非判决全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法》,2018-08-31通过、2019-01-01施行,重点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一),法释〔2022〕8号,2022-03-15施行,重点第四条、第十至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07-01施行,重点第十二至十四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5-12-18第117号令公布、2026-02-01施行,重点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全部资料核对截至2026-10-31。
本文研究截至 2026.10.31,阅读时请结合具体事实及此后的规则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