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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柜退货获商家同意,货也退回了,1566元退款却迟迟拿不到。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公布的案例显示,平台掌握交易、投诉和提现数据,却未依规则补足保证金或处理异常资金流动,可能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平台知道什么、能够做什么,以及不作为怎样影响退款。

退货退款已经得到商家同意,消费者仍可能遇到另一道障碍:货物收回了,店铺账户却没有可供退款的钱。平台能否只用“保证金不足”结束处理,要看资金不足背后是否存在平台应当识别、处理的持续风险。

1566元退款,为什么把平台也告上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3日发布的“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二,涉及一对消费者与商家、平台的退款纠纷。本文将消费者称为张某、李某,商家称为甲商贸公司,平台运营者称为乙电子公司。

2025年1月12日,李某在平台内的甲公司店铺购买一件洗衣柜,支付1566元。2月13日申请退货,商家当天同意,商品随后退回,货款却一直没有退还。多次催讨无果后,两人请求商家退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德清县人民法院判令商家退还1566元及利息,平台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可以向商家追偿。平台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公开材料没有列明利息的具体金额,不能把本金直接当成全部判赔额。

账户没钱只是结果,持续出现的风险才是重点

法院查明,该商户自2024年12月28日起的平台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4万元,平台却只设置1000元基础保证金,没有按照自身阶梯保证金规则随成交规模调增。商户已有多次投诉、赔付记录,平台也没有收取风险保证金、临时保证金。

更关键的是资金流动:每当平台扣划资金赔付其他消费者后,商户就把店铺钱包余额全部转走,账户长期没有可用资金。平台后来还核查确认商家存在售假行为。最终,这笔退款因保证金不足、店铺无余额,无法通过保障渠道实现。

这些事实相互联系,形成了不同于普通经营周转困难的风险图景。成交额增长、投诉增加、赔付后立刻清空余额,都是平台后台能够观察的信号。法院关注的不是消费者能否提前发现,而是掌握数据和管理工具的平台为何没有及时处理。

保证金监管怎样进入法定责任范围

本案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户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可能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交易发生于2025年,2026年的案例公布是对既有规则的具体运用。

平台设置保证金,并不意味着每次退款失败都要自动赔偿。本案责任成立,还包括平台掌握完整经营数据、对反复掏空账户应当知情、没有按规则增加担保或管控异常资金,以及这些遗漏导致消费者无法求偿等环节。

由此也不能推出全国所有店铺都必须缴纳某个统一数额的保证金。1000元、34万元在这里说明平台规则与实际风险之间的脱节,并非一套可以直接移用到其他平台的法定计算公式。

哪些不同事实可能改变判断

如果商户偶发退款争议,平台接到信息后迅速核查、采取适当措施,仍有待根据具体行为判断责任,不能仅凭商家拒退就要求平台兜底。相反,已有集中投诉、反复清空余额等记录而平台持续放任,更接近本案所揭示的问题。

还要区分退款是否成立。本案商家已经同意退货,争点集中在退款履行和平台监管。消费者若尚未证明有权退货,或者是否已经退回商品仍有争议,就需要先解决这一基础问题,不能用保证金监管替代对买卖合同的审查。

连带责任成立后,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责任主体请求清偿,但同一债权不能重复受偿。平台内部是否追偿,是另一层关系,不应把商户先赔得出钱作为本案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

投诉材料要把平台获知风险的过程留下来

订单、付款、退货同意记录和签收物流,能够说明商家为何应当退款。向平台提交材料的日期、工单编号、反馈内容,以及平台关于保证金不足、店铺余额不足的答复,则关系到平台何时获知问题、采取了什么措施。

消费者通常看不到其他订单的投诉或资金流水,无须自行冒充掌握这些后台事实。可以准确列出已有线索,明确要求平台说明退款保障规则及本次处理情况;进入诉讼后,再根据争点依法申请调取由对方控制的相关证据。与其只写“平台有责任”,不如说明哪项风险已被告知、哪项措施未见落实。

涉及直播购物时,还应区分销售者、带货方承诺与平台监管,可参阅直播购物责任主体研究。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二,2026年8月3日公布;一审(2025)浙0521民初4818号,二审(2025)浙05民终2945号。材料为官方典型案例介绍,并非判决全文。

规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则核对截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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