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软件公司用AI批量生成针对竞品的介绍、点评,发布在自有网站,并在文章前后放入自家产品链接。法院认定这套安排不当截取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分析技术生成、搜索展示、虚构内容与商业引流如何连成责任链,以及真实比较测评与正常搜索优化的边界。
搜索竞品介绍,却被文章引向另一款软件
AI生成产品测评是否违法,要看内容、用途和竞争影响。本案被否定的是同业经营者批量虚构针对他人产品的测评,并借搜索结果将读者导向自家产品的完整安排。
某科技公司经营进销存软件,某软件公司也是同行。软件公司以“进销存”为词根,先让AI批量生成标题,再自动生成对科技公司产品的介绍、点评,发布到自己的网站,并在文章前后设置自有产品链接。
科技公司提起诉讼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软件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最高法于2026年9月9日将其作为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六公布,案号为(2024)苏0214民初9489号,公开材料未披露赔偿金额。
文章、搜索结果和购买入口需要连起来看
法院考察的不只是某一篇文章写得好不好,而是批量内容怎样占据用户寻找竞品信息的路径。涉案文章含有竞品软件字样,能够通过搜索引擎自然检索进入公众视野,随后用文章内的链接承接点击,将关注转为自身产品的商业机会。
这个过程中,竞品名称提供了检索入口,虚构测评提供了阅读理由,自有链接提供了流量出口。将三者放在一起,才能说明为何它超出了普通信息介绍。即使没有购买竞品关键词广告,也可能通过网站内容安排实施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该行为降低了科技公司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还制造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这里没有公开具体下降比例,也没有确认每次点击都转化成一次流失订单。行为侵害了什么利益,与最终赔偿数额怎样证明,仍是需要分别处理的问题。
为什么不是见到AI就认定侵权
AI降低了批量制作文章的成本,却不改变经营者对自身发布行为的判断责任。选择话题、安排发布页面并设置自有链接,都是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把生成过程交给工具,并不会切断这些行为与引流目的的联系。
反过来,使用AI整理公开说明书、辅助校对真实测试报告,也不因工具相同就当然违法。关键在于资料是否有来源、是否准确表达测试依据和范围、是否把不存在的测评包装成可信介绍,以及是否借他人积累的产品关注获取不当交易机会。
标注“AI生成”可以帮助读者理解制作方式,但无法自动补足虚构的事实依据。类似地,文章末尾写一句“仅供参考”,也不能单独消除正文和链接组合造成的误导。内容是否正当,仍需检查读者实际看到的整个页面。
真实比较与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
消费者和企业采购者需要比较信息。经营者可以说明自家产品的功能,也可能基于真实、可验证的资料讨论同行产品;仅因文章出现竞品名称、附有商业链接,不能直接复制本案结论。
真实比较至少需要把事实描述与主观评价分开。某项测试只覆盖一个版本、一个使用环境,就不宜推导为所有版本都存在同样缺陷;测试结果过时后,继续把它作为当前产品结论,也会改变对页面真实性的评价。这些是判断其他情形的观察角度,并非本案已查明的具体事实。
原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这类行为。现行2025年修订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仍要求经营活动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一般条款的运用应说明竞争利益、行为不当性与损害,不能用“我流量减少了”替代全部论证。典型案例2026年的公布时间,也不等于涉案行为或裁判均发生在新法施行后。
遇到批量测评,先固定它怎样影响交易
权利人可从代表性页面入手,保留完整网址、发布时间、页面内容及自有产品链接的跳转过程,再核对多篇文章是否存在相似结构、共同指向和同一运营主体。仅截一张负面句子的图片,可能无法说明整套引流安排。
主张经济损失时,检索展示、访问来源、交易转化及维权合理支出的材料各有作用;其中哪些能够取得、是否足以说明因果关系,需要具体判断,不能以估算的点击量直接等同赔偿金额。
经营者使用AI做内容运营时,则应给测评事实建立来源记录,审核产品版本和评价依据,并定期检查发布页面。搜索优化能够帮助用户找到有效信息;一旦靠批量虚构替代资料核对,风险就发生在获取关注的方式本身。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案例六(2026-09-09公布)。现行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