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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企业剪取同行电池测评中的穿刺与起火镜头,拼成一经穿刺就起火的效果,同时突出自家产品耐受冲击。法院判企业赔偿10万余元。本文区分镜头取自原片与成片表达准确,分析同业推广、证据对照及个人责任的边界。

一段电池测评视频里,穿刺镜头和起火镜头来自既有测评素材,拼在一起却可能传递不真实的结论。某新能源公司把同行电池的两种画面拼接,营造一经穿刺就起火的效果,同时展示自家产品耐受冲击。法院认定,这种商业推广歪曲了真实情况,构成商业诋毁。

对比视频怎样把镜头变成了竞争工具?

甲公司是涉案电池专利权人,其全资电池子公司从事该类电池研发生产。乙新能源公司同样经营新能源电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其运营的平台账号发布涉案电池与固态电池的穿刺对比视频。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视频剪用了他人在先发布的测评素材,保留穿刺与起火镜头后加以拼接,造成涉案电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视频另一部分则展示乙公司电池遭受钢钉、电钻、砖头等多重冲击仍未起火的画面。发布后,公众对被比较电池产生大量负面评论,甲公司与子公司遂起诉。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判乙公司赔偿10万余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官方案例未公布精确赔偿总额、具体判决日期和张某个人承担责任的判项,不能把被诉主体名单直接改写成所有人均被判赔。

镜头来自原片,为什么整体表达仍会失真?

观众通常会把连续播放的镜头理解为同一测试中的前后经过。剪辑若把穿刺和起火连接起来,就可能暗示两者存在紧接发生的关系,并将一次特定画面上升为产品普遍性能。本案认定针对的正是这种被制造出来的效果。

真实性因此不能只逐帧检验。素材是否真实拍摄、原片是在什么条件下测试、剪辑删去了哪些环节、字幕或配音如何解释,都要放回完整传播内容里看。举出“起火画面确实存在”,没有回答它能否支持视频呈现的因果和性能结论。

反过来,本案也不能被读成法院认证了某种电池绝对安全。公开材料并未展示完整原测试数据,没有给出各种条件下的安全性结论。裁判解决的是经营者歪曲测评推广自己的责任,不能拿它替代技术检测。

与同行比较,什么时候跨过了商业诋毁边界?

法院先确认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再结合推广目的、误导性信息和商誉损害作判断。乙公司一面贬低他人产品,一面展示自家电池,这让视频与自身销售利益直接相连。相关公众的大量负面评价,是案件所披露的实际影响。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禁止经营者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误导可以来自删减和拼接后的整体意思,不限于编出一个从未发生过的镜头。

比较测试本身不是当然被禁止。若条件、样品、步骤及结果能够说明,表达与证据相符,应与本案恶意制造效果的情形分别判断。普通消费者陈述亲身使用问题,也不能仅因有负面内容便被套入同业经营者的推广行为。不同广告结构的分析,可参看防晒服对比测评中的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

原片、成片与传播记录,分别回答什么?

对被比较的企业,先保存完整成片及账号、发布时间和配文,才能看清公众实际接收了什么。只截取几条负面评论,难以复原是谁发布了什么信息。原测评视频与被诉视频的逐段对照,则有助于说明哪些前后关系被改变、哪项结论失去支持。

评论、转载与其他传播记录可以帮助说明影响范围,但不能把全部负面讨论都算作同一视频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时,还要结合费用和损失证据说明数额依据;本案“10万余元”并不是每发一条视频的统一价格。

对发布者,留下原始素材、剪辑版本和测试依据,同样有助于核查表达是否准确。若原片已经反映特定风险,也应准确交代其适用条件,避免用能够引流的短片段替代整个测试。

法律版本与个人责任,还要单独确认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年10月15日施行,今天核查商业诋毁可从第十二条入手。本案虽有2026年一审案号,官方介绍仍未披露被诉发布行为的具体日期或裁判所引版本,不能仅凭案号年份补写法院援引了哪一版条文。

张某既运营账号又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些是已披露事实;是否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还需要看行为、请求与具体判项。对比企业侵害技术秘密时经营者个人责任的认定,更能看到个人参与和责任范围需要分别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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