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接工程,发包人直接与其洽商并收取履约保证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判令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文章区分合同有效性、实际施工投入与付款对象,结合2026年建工解释说明“发包人是否知情”为什么重要。
合同上盖的是建筑公司的章,组织工人、购买材料的却是另一个人。工程款拖欠后,实际出钱施工的人能否越过名义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请求付款?葛某一案说明,识别交易中的真实参与者,必须回到签约和履行过程。
发包人从签约时就知道谁在施工
最高法公开摘要记载,葛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自己向房地产公司交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双方洽商、签订合同均由房地产公司与葛某对接,房地产公司知道资质借用情形。此后葛某组织施工班组、支付材料和人工费用,名义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再转给葛某。
法院认定施工合同和资质借用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结合实际施工、已经付款等情况,判令房地产公司向葛某支付折价补偿款。200万元是履约保证金,不是法院最终判付的工程价款;公开摘要没有披露最终补偿数额。
合同无效,为什么仍可能发生付款责任
否定资质借用,是对建筑市场准入和工程安全秩序的维护。对已经完成的施工如何结算,则是另一层问题。不能从合同无效直接推导出发包人可以无偿取得施工成果,也不能反过来因为存在补偿请求,就认为借用资质得到了法律认可。
本文理解,本案的关键在于发包人对交易结构的明知与实际履行相互印证。只看合同抬头,会遮住保证金从何而来、材料由谁购买以及价款如何流转这些事实。折价补偿仍需核算相应施工成果和付款情况,并非把最初报价原样搬进判决。
2026年规则进一步区分了不同请求路径
现行建工解释(二)第四条区分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的情形。能够证明知情的,法院应让出借资质企业参加诉讼,再结合付款和施工情况处理责任;并非只有拿出一张合同就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全部价款。
还要区别借用资质与转包、违法分包。该解释第六条对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人,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请求补偿或者赔损作出限制;第七条另有符合条件时的代位权路径。“实际施工人”这个称呼,不能替代对具体关系和请求依据的分析。
证据需要覆盖签约前后两个阶段
主张发包人知情,应整理洽商邮件、保证金支付、现场会议纪要、施工管理联系和付款指令。证明实际投入,则应核对材料采购、工人工资、班组结算与工程验收资料。两组证据的证明对象不同,混在一大摞收据里反而不容易说明问题。
同时应制作完整付款表,把发包人向名义企业和个人支付的每一笔钱列明用途,防止重复计算。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能因为流经不同账户就被忽略。施工范围、完成程度和质量存在争议时,也要先保留现场及验收证据。
一件支持补偿的案例,不能代替项目合规
本案没有认定所有挂靠关系中的发包人都应直接付款,也没有为资质借用提供安全方案。对于尚未签约的项目,应从合法承揽安排入手;对于已经发生的欠款,需要在确认关系、质量和已付款的基础上选择适当请求。诉讼对象选错、把补偿请求写成合同履行请求,都会增加争议。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见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公开摘要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案号及裁判日期,本文不作补充。
现行规则对照202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正式文本;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纠纷,不能仅凭公布日期推定原案采用了新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