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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承包人均认为合同无法继续,但质量、修复和造价鉴定仍需时间。法院先组织双方确认施工界面、固定证据,再处理解除和场地移交,其余争议继续审理。本文解释退场为何不等于放弃工程款,以及哪些证据应在新施工方进场前保存。

工程停工后,常见的僵局是发包人要求马上交场,承包人要求先把所有钱算清。若质量、修复和造价同时需要鉴定,工地可能长期闲置。最高法的一件典型案例,将能够先解决的问题与仍待查明的争议分开处理。

双方都要解除合同,却在退场问题上僵持

房地产公司与建设公司在施工中发生争议,工程停滞,价款尚未结算。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承包人退场,并赔偿工期及质量缺陷损失。承包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1900余万元已完工程价款及利息。

诉讼中双方分别申请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修复费用和造价等鉴定,均认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组织确认施工界面并固定证据后,先判合同解除、承包人退场并移交现场;其他争议继续审理。1900余万元是反诉请求,不是已经获支持的最终欠款。

为什么不必等所有鉴定完成

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与到底欠多少工程款,虽然相关,却不一定必须同时得出最终结论。双方对无法继续施工没有分歧,人员、设备长期滞留只会使项目损失扩大,也会妨碍后续建设。

本案先行处理的前提,是解除和移交问题已经具备裁判条件,同时保留了其他争议的审理空间。不能由此推断只要发包人提出退场,法院就应立即支持;如果解除条件本身存在实质争议,仍须查明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施工界面是退场前必须固定的事实

现场一旦交给第三人,原承包人做过哪些工序、完成到哪个部位、哪些缺陷原本存在,可能变得难以重现。施工界面确认,是为了把移交前状态留下来,减少后续鉴定混淆,而不是要求承包人默认发包人列出的所有问题。

具体可以围绕楼栋、楼层、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和材料设备逐项记录,由双方核对并注明争议。有争议的部分应保留测量、照片、监理记录和原始资料,必要时依法申请证据保全,避免只在交接单上写一句“已按现状移交”。

退场与放弃价款请求是两回事

法院先判退场,并不等于确认承包人没有工程款,也不当然否定其依法主张的其他权利。双方在签署交接文件时,应区分事实交接、价款结算与权利处分。把“无争议交接”写成“双方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可能产生与真实意图不同的后果。

发包人也需要考虑进场后的证据责任。未经固定就拆改原施工成果,再要求对方赔偿全部修复费用,可能使原因和金额难以核实。后续施工合同、修复记录及费用应与原施工状态分别留存。

新规则明确了移交与证据保全的衔接

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法院依法支持;承包人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依法处理。它解决的是解除后的移交义务,并不把结算和质量争议一并消除。

实际应对时,可将争议列成三栏:已无分歧且能处理的事项、需鉴定的事项、需继续举证的事项。能够先交的资料和场地依法移交,金额争议沿着证据继续解决,比用工地长期占有来替代完整的价款请求,更有助于控制新增损失。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见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六: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公开摘要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案号及裁判日期,本文不作补充。

现行规则对照202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正式文本;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纠纷,不能仅凭公布日期推定原案采用了新解释。

延伸研究:工程停工后,先退场还是先结算?2026年新规则下的处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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