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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已验收,施工方提交结算资料后,变更审批和审计结果仍长期没有进展,乡政府据此拒付。法院允许通过司法鉴定核定价款,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本文结合2026年新解释,分析审计约定、承包人原因和合理期限之间的关系。

合同写着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不意味着审计可以没有期限。桥梁已经验收、结算材料已经提交,承包人却因审批和审计久拖不决拿不到钱,这时需要判断审计约定的效力及其履行障碍,而不是只盯着合同中的几个字。

已经验收的桥梁,卡在变更与审计环节

本案乡政府将桥梁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合同约定,增减工程量需报交通运输委审批,竣工结算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项目2020年5月开工,2022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建筑公司次月提交资料申请审计并追索余款。

施工中的多项增量工程长期没有得到审查批准,审计结果也无正当理由迟迟未出。乡政府以未审计拒付,建筑公司于2024年6月起诉。法院允许进行司法鉴定,审查鉴定意见后,判令支付60余万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公开摘要未披露具体利率,不能据此统一套用。

审计约定不是无限期拖款的授权

在合同约定合法成立的前提下,审计可以承担确定结算价款的功能。但一方已经交付合格工程,另一方又以自身协调范围内长期不推进的程序作为拒付理由,会使施工方的价款请求陷入无法实现的状态。

本文理解,法院审查的是约定在具体履行中的合理边界。本案没有否认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接受审计,也没有宣布所有审计结论都可以被忽略;其处理建立在竣工验收、承包人申请审计以及相关环节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等事实之上。

2026年解释把合理期限写得更具体

现行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或财政评审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存在与合同明显不符的相应证据时,承包人申请造价司法鉴定,应予准许。对于合理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时需综合工程规模、金额和复杂程度等判断,并受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的上限约束。

不能把这个上限理解成所有合同都必须无条件等待一年,也不能忽略“非因承包人原因”的前提。资料严重缺失、工程范围尚不能核对或施工方拒不配合的,事实结构就与本案不同。

第一项准备是证明何时提交了什么

承包人应保存结算文件清单、送达回执、签收邮件及要求补件的记录,逐次列明提交、退回和补充时间。仅有自己电脑里的结算表,不足以清楚说明对方何时收到完整申请。催办函要围绕缺少哪个决定、谁应处理以及已等多久提出具体问题。

涉及变更工程,还应保留设计指令、现场签证、施工和验收记录。申请鉴定并不意味着所有自行报送的增量都会被认可。材料需要同时支持增量确实发生、属于受托施工范围,以及相关定价依据。

诉讼请求仍要区分本金与利息

审计停滞可能影响工程价款的确定程序,但本金范围、应付款时点和逾期利息要分别判断。施工方可以制作正常约定时间线与实际处理时间线,说明何时具备结算条件、何时提出付款请求以及对方如何答复。

还应区别合同是否真的约定采用审计结果。新解释明确,双方没有约定时,发包人不能单方要求用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遇到问题,先查清约定,再证明延误原因,才能决定应走合同结算还是申请司法鉴定的路径。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见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四: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公开摘要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案号及裁判日期,本文不作补充。

现行规则对照202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正式文本;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纠纷,不能仅凭公布日期推定原案采用了新解释。

延伸研究:工程停工后,先退场还是先结算?2026年新规则下的处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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