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途停建多年,承包人已退场且施工部分质量合格,发包人仍扣留质量保证金。法院不再让返还条件无限依附无法预见的整体竣工。文章区分保证金返还、已完部分质量和法定保修责任,并提示2026年解释对退场后解除合同另有起算规定。
竣工验收后才返还保证金,是施工合同常见安排。但是项目一直停建,原承包人早已离场,整体竣工遥遥无期,保证金是否就可以永久扣着?最高法公布的一件交通项目纠纷,重点处理了返还期限的起算问题。
工程停在2016年,诉讼发生于多年之后
科技公司承接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的专业工程。合同约定以结算金额5%预留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工程2016年中途停建,科技公司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2022年科技公司起诉追索500余万元工程款,其中包括25万余元质量保证金。
法院认为,工程并非因承包人原因停工,何时复工无法预见,不能让保证金返还无限等待。法院以退场时间作为本案返还期限的起算基础,判令支付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工程款。这里的一年来自案件合同安排,不是所有工程法定统一的保证金期限。
保证金对应的是已经施工的成果
质量保证金用来保障缺陷责任期内相应质量问题得到修复,其计算与扣留应围绕承包人实际完成并应得的工程价款。承包人没有施工的部分,不能仅因原合同包含它们,就被一并纳入对原承包人的保证金基础。
如果项目早已停建,而对已完部分没有提出具体质量异议,仍以未来整体竣工为唯一返还条件,便会使担保安排变成长期占用资金的手段。本案的处理没有否认质量担保,而是要求它与实际施工范围和风险保持联系。
退场日期与合同解除日期不能混为一谈
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对有效合同解除后的保证金规则作出规定: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如果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之后才解除,则从解除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另有对应规定。
因此,读者不能只记住“退场就开始算”一句话。实际退场、书面交接、解除通知的到达与效力,可能是不同时间。尤其当只是短暂停工、仍保持施工准备状态时,是否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退场,需要结合事实认定。
返还保证金,不意味着保修义务结束
保证金属于资金担保安排,法定保修责任属于工程质量责任,两者不能直接画等号。发包人如发现具体缺陷,应明确缺陷位置、原因、通知和修复情况;承包人依法应承担的保修义务,不因收回保证金便自动消失。
同样,发包人不能把未经查实的全部后续损失统称为质量问题,用来继续扣款。质量缺陷与新承包人的施工、设计变化或管理维护有关时,还需要区分原因和责任范围,不能将所有风险都留给已经退出的人。
实际结算应先整理三个日期和两张表
三个日期是停工、退场和合同解除,分别准备通知、交接、现场记录等材料。两张表是一份已完合格工程范围表,以及一份工程价款、已付款、预留保证金的对账表。这样才能判断保证金基数和返还条件,而不是直接拿原合同总额乘一个百分比。
对于已经停建多年但仍有资料争议的项目,应尽早固定质量状态和工作界面。返还请求成立与否,最终取决于具体约定、时间线、质量及扣款依据,不能凭另一案件的保证金比例计算自己的案件结果。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见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五:某科技公司诉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公开摘要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案号及裁判日期,本文不作补充。
现行规则对照202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正式文本;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纠纷,不能仅凭公布日期推定原案采用了新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