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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签订五年养老合同,预缴3万余元,第二年原基地停业后被安排到多个省份。法院认定频繁改址违反约定,判退剩余服务费及押金。案例说明如何结合养老目的判断替代安排,并分别核对预付款、已消费费用和押金。

五年养老合同,第二年就开始跨地搬迁

张某交付养老服务预付款,希望在约定的养老基地长期生活。基地第二年暂停经营,服务公司陆续将张某安排到外地。张某后来回到原城市,不再接受服务,并起诉要求退还未消费的费用。法院认定公司频繁改变服务地点构成违约,支持解除合同,判退剩余服务费和押金。

养老服务是否按约履行,要看老人实际得到怎样的生活与照护安排。公司在别处还有床位,并不能单独证明原合同已经适当履行。

经营者继续安排住宿,为什么仍然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预缴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签约后,张某入住合同约定的重庆养老基地,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基地暂停经营,张某被安排前往云南、四川等地,随后返回重庆,未再接受该公司的服务。

生效裁判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公司频繁变更地点,给张某带来不便,也违反约定,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余额。法院判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押金1千余元。公开案例没有披露合同签订及判决日期,也未公布每次搬迁的具体时间和费用计算明细。

这些事实的重点在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地点停止提供服务,替代安排又让老人不断奔波。不能把公司安排过住宿,与原先承诺的养老服务直接画等号。是否提供护理、就餐、日常生活照顾,也要与约定的整体服务一同考察。

地点约定与老人的实际需要一起判断

对需要长期居住的老人,地点会影响生活稳定、就医、家属探望及适应新环境。这些是分析履行是否适当时值得核对的因素,公开案情并未记载张某存在某种特定疾病、需要何种护理,不能将一般观察写成本案事实。

合同是否允许更换基地,也会影响判断。依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若老人充分了解新地点、服务标准及费用后同意迁入,便需按新的约定评价履行。经营者单方通知,与双方对变更内容达成一致,证明力不同。

本案老人接受过外地安排,却仍获支持解除。由此也能看出,仅凭老人曾短期入住其他地点,不能忽略其搬迁原因和前后沟通,直接认定其已接受以后可以无限次改址。反过来,个别临时调整是否足以解除,也仍需看期限、原因、替代服务和合同目的受到的影响。

先处理继续履行,再核对退费项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要求依约全面履行,并根据合同性质、目的承担通知、协助等义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根据情况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最高法在本案中援引这些规则,强调应结合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履行服务。

退款需先分清预付款、已提供服务及押金。预付了3万余元,不代表判决必须全额退回;已发生的服务如何结算,需要查合同和履行记录。押金承担的用途也不同于服务费,应另行核对合同约定、已否退还以及有无具体扣款事由。

本案判退两项金额,但没有公开按天、按月还是其他方式计算,不能反算一个普遍退费比例。张某返程交通费、精神损害等项目是否提出、如何处理,摘要同样未载,不能将分析中的可能损失补写成已获赔项目。

遇到停业改址,应尽早固定三段记录

首先保存签约时的基地约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明细,让付款凭证能够对应到具体合同。接到改址通知后,保留经营者提出的原因、备选地点和承诺期限,明确回复是否接受以及仍需解决的问题。最后把入住、转住、退出及退款沟通按日期整理,便于计算哪些服务已经提供。

提出解除与退款时,宜写明原地点停止服务、替代安排如何影响履行,以及希望核对的余额。解除是否成立、何时生效仍要依据约定和法定条件判断,发出退款消息本身不能代替审查。双方对余额有争议的,可先要求提供住宿和服务结算记录,逐项核对。

其他服务搬迁的影响也须结合服务目的判断,可对照培训地点变化与解除退费。养老合同尤其需要把老人实际生活安排放回合同履行中,而非只比较两处基地是否还有空床。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三,2025年5月26日);《民法典》合同履行、变更及解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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