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调解书和抵债协议,房屋就能躲开执行吗?

不能只看材料是否齐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件执行异议案例中,案外人拿着转账记录、借条、民事调解书和抵债协议,主张房屋已经归自己。法院核查资金回流、银行卡启用时间和实际居住情况后,判决继续执行房屋,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提醒,法院出具过调解书,并不使虚构的借贷变成真实债务;债务即使真实存在,也还要审查抵债取得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执行。

82万元转出后,第三天又回来了85万元

某银行胜诉后,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查封李某名下房屋。张某提出异议,称李某早已将房屋抵给自己。

在查封前一天,张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李某,提交82万元转账记录和借条。双方在立案当天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此后又签订房屋抵债协议。单独查看这一组文件,似乎能串起借款、确认债务和抵房还款的过程。

调查却发现,所谓82万元借款转出后的第三天,李某已向张某转回85万元,双方调解时隐瞒了这一情况。借条所写的收款卡号,也是在相关转账后才通过挂失启用的新卡号,与借条声称形成的时间不符。

法院入户时,李某及配偶仍住在房内,物业费、水电费也由李某实际缴纳。原材料没有披露房屋估值、两笔转账的其他结算事项,不能将85万元与82万元的差额直接称为利息或犯罪获利。

为什么要查完整流水,而不是只收一张回单?

转账回单主要证明某笔钱发生过移动,不能独自证明双方在起诉时仍存在同额未偿债务。债务人之后是否还款、资金是否短期循环、是否另有真实交易,都影响借款余额和证据解释。

本案资金回流与借条卡号时间矛盾相互印证,且当事人在调解时共同隐瞒,因而具有不同于普通记账差错的意义。对真实借贷案件,出现回款也不能不加区分地认定全部清偿;仍应查款项用途和对应关系。

同样,被执行人承认“这套房早给他了”,不能替代案外人证明自身权利。执行异议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法院有必要检查双方一致陈述之外的客观材料,例如占有、付款、登记申请和财产使用情况。

真实抵债,也要满足排除执行的条件

法院认定,张某在查封前没有实际占有房屋,对长期未办理过户也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抵债真实性存疑,因此判决继续执行。公开材料没有提供判决案号和具体裁判日,不能补写。

今天遇到同类争议,还需核对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十五条针对以不动产抵债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要求真实、已到期的债权债务,查封前有效抵债协议,抵债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基本相当,查封前合法占有,以及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等条件同时成立。

因此,“确实欠我钱”和“可以排除这套房的执行”,是两层判断。只有真实欠款,未交付房屋或者其他要件欠缺,仍可能只能主张普通债权。本案为历史案件,现行解释用于说明如今的审查框架,不倒推为原审当时已经适用的条文。

移送犯罪线索,仍不等于已有刑事有罪判决

官方2025年7月公布时记载,法院对相关民间借贷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两人已被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材料没有给出后来刑事判决,不能将移送、逮捕或审查起诉写成“已经因虚假诉讼罪获刑”。

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要求,对以捏造事实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请求予以驳回,并可依情节采取司法制裁;涉嫌犯罪的移送线索,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依法赔偿。这些责任各有要件,也并非只要异议败诉就会触发。

债权人发现异常时,可把资金回流、占有状态与文书形成时间的具体矛盾提交法院。真实权利人则应保存完整履行资料,避免把“对方也认可”作为唯一证明。其他执行程序的衔接,可参阅从保全到受偿的路径研究。

资料来源

依据最高法2025年7月23日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六,属于官方案例摘要。现行规则核对法释〔2025〕10号第十五、十六、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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