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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固定总价8900万元的工程合同中途解除,原承包人只完成部分施工。法院以统一口径鉴定已完部分和全部工程的价值比例,再乘合同总价结算。文章拆解比例法为何既需要鉴定又尊重包干价,并说明计算出的已完价值不能等同于尚欠金额。

包干价约定的是完成全部工程的交易价格。如果原承包人只完成一部分就退场,直接按照进度百分比付款,或完全照搬鉴定市场价,都可能偏离合同。最高法公布的一件8900万元工程纠纷,展示了另一种结算思路。

合同解除后,后续工程由第三人完成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置业公司约定固定总价8900万元。施工完成大部分后,双方解除合同,其余工程由第三人完成。原承包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但双方无法就这部分工程价款协商一致,承包人因此起诉追索欠款及利息。

法院根据申请委托鉴定,按当地计价标准等分别评估已完部分和全部工程价款,得出约83.5%的比例系数,再乘以合同约定的8900万元。法院最终支持欠付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等请求。摘要未给出完整已付款明细,不宜将比例计算结果直接称为判付欠款。

比例法同时保留了两个基准

一个基准是施工成果在全部工程中的相对价值,另一个是双方已经约定的交易总价。前者通过相同计价口径确定,后者用于把价值比例还原到合同价格体系。这样既避免只按工程外观估算完成比例,也避免把原本的固定总价合同整体变成按鉴定市场价计价的合同。

可以把核心思路写成:已施工部分应得价款=合同固定总价×同口径的已完工程价值占比。但这个式子只展示方法,不能取代工程范围和质量审查。官方摘要中的8100余万元、9700余万元均为概数,不能用这些四舍五入后的数字重新除一次,再声称法院算错。

已完价值与最终欠款是不同数字

确定应得价款后,还需要核减已付款,审查另行约定的变更项目、质量争议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扣款。发包人后来向第三人支付多少,并不当然等于原承包人未完部分的合同价值;第三人的施工安排、市场条件和合同范围可能不同。

也不能单独选取一种对己方有利的口径。若已完部分用高价标准,而全部工程采用另一套低价标准,得出的占比就失去可比较性。双方应当在鉴定范围、图纸版本和计价依据阶段提出意见,而不是等结论出来后才笼统表示比例过高或过低。

现行规则有明确的适用前提

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十条针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价款,规定可以采用相应比例确定。它不是把比例法规定为所有停工项目唯一算法。

如果双方已有有效结算协议、争议工程属于额外设计变更,或者质量尚未达到可结算条件,就应先审查这些差异。仅因材料涨价要求重算全部价款,又属于该解释第九条等规则处理的问题,不能与中途解除的比例结算混用。

退场时要固定能被重新核算的工程界面

实际准备材料,应以施工图纸、签证、隐蔽工程记录、验收、进度报表和现场交接为主线,标记哪些由原承包人完成、哪些由第三人接续。对双方认可的部分先确认,对争议部分保留原始记录和鉴定条件。

一份可核对的付款台账同样重要。结算方法解决“做了多少、值多少”,付款记录解决“还剩多少没有支付”。把这两步分开,才不容易在大额数字中失去真正的争点。

案例与规则出处

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见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公开摘要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案号及裁判日期,本文不作补充。

现行规则对照202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正式文本;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纠纷,不能仅凭公布日期推定原案采用了新解释。

延伸研究:工程停工后,先退场还是先结算?2026年新规则下的处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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