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问题
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价款和质量尚未查清时,如何安排退场、证据保全、结算与保证金返还,避免相互等待扩大损失?
核心观点
- 解除与移交具备条件时,可以与仍需鉴定的价款、质量问题分别处理;退场不等于放弃价款。
- 固定总价下部分工程结算与审计迟延,是不同的计价障碍,必须分别满足规则前提。
- 2026年解释对退场后解除、合理审计期限和新收一审案件适用有具体规定,不能只套一个日期或公式。
工程停工后,不能只问“钱没付能否不走”,也不能只问“想换施工方能否马上赶人”。更可行的分析顺序是:确认合同状态,固定现状,分别识别可以先处理的事项与仍须核算的事项,再选择计价和付款请求。顺序清楚,才能减少一方长期占场、另一方长期压款造成的新增损失。
从四类纠纷中看出不同障碍
最高法2026年公布的案例六中,双方均认为施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质量、修复和造价鉴定耗时,法院固定施工界面后先处理解除及退场,其他争议继续审理。这里解决的是程序和现场僵局,不是先确认任何一方最后应付多少钱。
案例三则是固定总价8900万元的合同部分履行后解除,法院通过统一口径的已完价值占比乘合同总价计价。案例四面对的是审计迟迟不出,法院准许司法鉴定。案例五针对停建多年仍扣保证金,重新识别返还起点。它们同属停工后的问题,却分别处理移交、计价方法、结算障碍和担保资金,不宜合并成一句通用结论。
读者可先对照合同僵局中的先行退场案例与固定总价的部分工程结算案例,注意前一案未终结价款争议,后一案也未单凭施工进度直接计算欠款。
第一步是确认解除,而不是把停工当解除
现场停止作业可能来自短期安排、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或双方争议,事实停工不当然等于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应先整理解除通知、送达、双方约定、履约障碍和诉讼请求,明确哪一方主张何时解除以及依据什么。
双方认可解除,可以使部分问题较早具备处理条件;一方明确反对,则仍需审查解除事由。没有解决这层争议就套用“解除后必须移交”,会把条件当成结论。同样,交接单也不应夹带与真实意思不符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条款。
与双方认可解除的建工案相比,最高法2023年合同编通则典型案例七中,房地产公司向孙某发送解除函,前两审曾据孙某未及时异议认定合同解除。最高法指出,应先查明公司自身是否履约、对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不能跳过解除权是否存在这一前提。这一案例并未直接裁判建设工程退场,但提供了通知解除的一般判断方法。
两条路径的分界因此十分具体:双方已一致终止关系时,重点转向何时移交和怎样固定现场;仅有一方通知时,则先审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再审通知是否到达。邮寄回执证明的是送达事实,不能单独证明发送人享有解除权。对方沉默,也不能补足本来不存在的解除依据。
2026年解释第十五条针对合同解除后的现场和资料移交作出规定,并衔接退场前证据保全。它并没有创设发包人可以自行强制驱离、任意处置承包人设备的权利。发生僵局,应通过合法的协商、诉讼和执行程序处理。
第二步是把现场变成可核对的证据
新施工方进场之后,隐蔽工程、缺陷和材料位置可能改变。如果没有原始状态,后续鉴定很难区分责任。双方宜按建筑部位、分项工序、图纸版本及质量状态确认交接,把有争议与无争议部分分别标记。
这里的证据保全服务于事实固定,不能与财产保全混为一谈。应说明将来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具体材料,考虑采取何种适当方式记录。不能只说工程很大,就认为所有保全申请均有必要。
发包人还应保留后续修复和续建资料,避免将第三人的新施工与原承包人的成果混同;承包人则应留存施工、签证和验收资料副本。移交事实不等于承认对方全部质量指控,签字范围应清楚。
第三步是按合同类型选择计价路径
固定总价的基本功能是稳定价格风险分配。合同解除后,若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2026年解释第十条允许采用统一口径比例法。使用比例法时,分子与分母的施工范围、标准和基期应一致,不能分别挑选有利口径。
审计迟延是另一类问题。第十三条区分是否存在审计或财政评审约定,审计为何未出,以及期限是否合理。没有约定时,发包人不能单方要求用审计结果确定价款;有约定但非承包人原因久拖,申请司法鉴定有相应依据。无约定合理期限的判断具有规则上限,并不意味着任何项目都必须先等满一年。
比例法也不能直接替换成形象进度。主体、设备安装和装修的单项价值不同,工期过半或楼层完成过半,并不等于已施工价值相同比例。应逐项核对原合同范围、变更内容和第三人完成范围,鉴定材料中的漏项或重复项,可能同时影响分子、分母及最终结果。
审计迟延则要保存提交了哪些结算文件、何时签收、曾要求补充什么,以及迟延原因的往来材料。只保存一次催款微信,未必足以证明完整文件已经提交或迟延完全与承包人无关。申请鉴定时还应明确鉴定对象与计价口径,避免把是否存在变更、谁承担责任等法律争点全部交给鉴定机构。
若已有有效结算协议,则应先审查其内容和效力,而不是为了得到更高数字重新申请一切鉴定。工程变更、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与普通违约价款,也有不同前提。选择路径前,必须先识别自己请求的是哪一笔钱。
第四步是把应得、已付和扣留分别列账
已完工程价值不是最终欠款。应得价款确定后,还需核对已付款、合法扣款、质量保证金及其他争议。利息的起算、损失和优先受偿又是不同问题,不能把全部请求合成一项“工程款”后期待自动获得同等保护。
保证金方面,第十四条将基数与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相联系。有效合同解除时,一般从退场起算返还期限;若退场后才解除,则从解除起算。保证金返还不消除法定保修责任,仍应依实际缺陷和相应义务处理。
例如,工程价款与停工、窝工损失即使都源于同一项目,也不具有相同的优先受偿范围。2026年解释第十七条明确排除后者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请求。列账时应把施工价值、资金占用、现场维持费用及违约损失分开,分别说明请求依据和证据,不能用改写账目名称扩大优先顺位。
发包人提出修复费用,也应关注通知修复、承包人是否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修复,以及已经发生费用的合理性。对可能与设计、续建或管理有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区分,而非将全部后续成本交给原承包人。
新解释的适用时间需要单独核查
2026年解释自6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明确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纠纷,并对以前解释不一致内容作衔接。它与“合同在6月30日之后签订才适用”不是同一句话,也不意味着所有已经终审案件应自动按新条文重算。
因此,整理项目时间线时,至少区分合同、停工、退场、解除、提交结算、起诉受理和裁判时点。文章中的顺序模型用于组织争点,最终处理仍应尊重个案适用规范、双方约定与已固定事实。
研究截至2026年10月21日。本文将已公布案件与规范文本分别使用;涉及未披露事实,不作补造。文中对证据组织和处理顺序的分析,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得到相同裁判。
相关案例
引用与依据
本文研究截至 2026.10.21,阅读时请结合具体事实及此后的规则变化。
